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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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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三款所定被保險人之父母每月工作收入,應就其前一年度參加本保險或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保俸額平均數,與其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申報資料所載工作相關收入之平均數,取其高者。
  2. 2.前項所稱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申報資料所載工作相關收入之平均數,指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平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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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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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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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80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三款所定被保險人之父母每月工作收入,應就其前一年度參加本保險或其他職域社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8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