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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除第七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原公務人員撫卹法不再適用。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本法除第七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原公務人員撫卹法不再適用。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七條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六十七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及第七十七條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增訂第三項。 二、為符法制體例,明定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配合個人綜合所得稅課稅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且涉及各人事機構及退撫給與發放機關配合本次修正第七條規定後,調整執行「薪資收入」及「退撫給與」免(課)稅相關事宜,須給予一定之準備期,爰明定本次修正之第七條規定,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配合定期退撫給與調整機制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三條所定「至少每四年」啟動檢討之機制,納入本法規範,而本法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亦將屆滿四年,爰明定本次修正條文第六十七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俾與原定至少每四年啟動檢討機制之時程相扣合;以及配合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釋字第七八二號解釋,宣告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明定本次修正之第七十七條規定,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法除第七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原公務人員撫卹法不再適用。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七條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六十七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及第七十七條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之第九十三條,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增訂第四項。 二、配合第九十三條之修正,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一、本條增訂第三項。 二、為符法制體例,明定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配合個人綜合所得稅課稅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且涉及各人事機構及退撫給與發放機關配合本次修正第七條規定後,調整執行「薪資收入」及「退撫給與」免(課)稅相關事宜,須給予一定之準備期,爰明定本次修正之第七條規定,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配合定期退撫給與調整機制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三條所定「至少每四年」啟動檢討之機制,納入本法規範,而本法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亦將屆滿四年,爰明定本次修正條文第六十七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俾與原定至少每四年啟動檢討機制之時程相扣合;以及配合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釋字第七八二號解釋,宣告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明定本次修正之第七十七條規定,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施行。
一、本條增訂第四項。 二、配合第九十三條之修正,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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