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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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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與第三項、第八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八十六條第五項規定,一次發還公務人員或其遺族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時,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利息;其利息按年複利計算至離職之前一日止或死亡當月止。
  2.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離職且適用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之公務人員,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始申請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仍照原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計算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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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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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與第三項、第八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八十六條第五項規定,一次發還公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