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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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各級政府機關(構),指中央政府、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其所屬編列公務機關預算或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之各級行政及立法機關(構)。所稱公立學校,指各級政府所設立之各類學校。所稱公營事業機構,指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三條各款所列事業機構。
- 2.直轄市、縣(市)議會會計室之設置,分別適用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規定。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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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二條條文
- 所稱名詞
- 非名詞
- 業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適名詞
-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條文
-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 2 條條文
-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 3 條條文
-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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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