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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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所定運用收益,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定期計算。
- 2.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所稱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依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行庫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存款之固定利率,計算之平均年利率。
- 3.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應每月公告前項平均年利率,作為當月之最低保證收益率。
- 4.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四條第六項及第四十一條第三項所稱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於退撫儲金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統一管理運用、代為投資及教職員選擇經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評定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組合期間收益率之平均數,不得低於同期間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之平均數。
- 5.前項運用收益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時,於教職員或遺族依法領取個人專戶本金及孳息,或申請辦理結清個人專戶賸餘金額時,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計算差額,並於國庫撥補後補足之。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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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十一條第五項條文
- 所稱名詞
- 業名詞
- 第十一條第五項、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四條第六項及第四十一條第三項條文
- 期間名詞
-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11 條條文
-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29 條條文
-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34 條條文
-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4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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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