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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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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6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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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本法
第四十五條第二項
送達
告知訴訟書狀於他方及
他造
者,受告知人得
聲請
閱覽、抄錄、攝影或以其他方式重製訴訟資料。
法院知悉前項訴訟資料涉及
營業秘密
者,於受告知人
閱卷
前應通知已知之營業秘密
持有
人,並
適
用本法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條
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18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智慧財產刑事案件程序 §6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智慧財產行政事件程序 §7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78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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