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送達告知訴訟書狀於他方及他造者,受告知人得聲請閱覽、抄錄、攝影或以其他方式重製訴訟資料。
  2. 法院知悉前項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於受告知人閱卷前應通知已知之營業秘密持有人,並用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條規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6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