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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62 條

  1. 1.法院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送達告知訴訟書狀於他方及他造者,受告知人得聲請閱覽、抄錄、攝影或以其他方式重製訴訟資料。
  2. 2.法院知悉前項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於受告知人閱卷前應通知已知之營業秘密持有人,並用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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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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