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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46

保險辦理再保險分入業務,應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分入再保險業務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以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一、業務如屬財產保險業承保之保險商品範圍,所發行之再保險合約併入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計算自留業務後提存。 二、業務如屬人身保險業承保之保險商品範圍,所發行之保險期間一年以下再保險合約併入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計算自留業務後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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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 46 條規定:「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入業務,應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分入再保險業務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以及危險變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