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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指定氣象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機關依前條規定訂定安全維護計畫時,應視其組織規模、特性、保有個人資料之性質及數量等事項,參酌第五條至第二十條規定,訂定包含下列事項之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管理措施: 一、非公務機關之組織規模及特性。 二、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管理措施: (一)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 (二)界定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 (三)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 (四)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五)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六)設備安全管理、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措施。 (七)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八)資料安全機制。 (九)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十)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 (十一)務終止後之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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