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 10 條
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前二條查核,得邀請相關機關(構)或專家學者參與;查核時,得要求設置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或物品,並得取樣、抄錄、影印、照相、錄音或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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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前二條查核,得邀請相關機關(構)或專家學者參與;查核時,得要求設置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或物品,並得取樣、抄錄、影印、照相、錄音或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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