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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11

第八條第三項之設置許可,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設置者名稱及地址。 二、設置者代表人。 三、醫學主管姓名。 四、品質主管姓名。 五、細胞保存庫名稱。 六、細胞保存庫場所地址。 七、實施保存之區域。 八、保存項目。 九、有效期限。 十、許可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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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第八條第三項之設置許可,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設置者名稱及地址。 二、設置者代表人。 三、醫學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