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 11 條
第八條第三項之設置許可,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設置者名稱及地址。 二、設置者代表人。 三、醫學主管姓名。 四、品質主管姓名。 五、細胞保存庫名稱。 六、細胞保存庫場所地址。 七、實施保存之區域。 八、保存項目。 九、有效期限。 十、許可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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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第三項條文
- 代表人名詞
- 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 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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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