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1.外國技術人力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二款之廚師及其相關工作總人數如下: 一、受委託管理外國人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得聘僱廚師二人及其相關工作人員一人。 二、受委託管理外國人二百人以上未滿三百人,得聘僱廚師三人及其相關工作人員二人。 三、受委託管理外國人達三百人以上,每增加管理外國人一百人者,得聘僱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各一人。
- 2.前項受委託管理之外國人不同國籍者,應分別計算。
- 3.外國技術人力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廚師及其相關工作總人數之認定,應包括下列人數: 一、申請聘僱人數。 二、已聘僱人數。 三、申請日前二年內,因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經廢止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外國人之聘僱許可人數。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第五條第二款條文
- 廢止名詞
-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條文
- 就業服務法 第 46 條條文
-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