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 7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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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50414 制定)
居家托育人員以外之任何人,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對於托育服務登記處所之檢查,或於檢查時藉故藏匿兒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本條係針對居家托育人員以外之任何人,倘有規避、妨礙或拒絕地方主管機關及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之檢查,或於檢查時藉故藏匿兒童者之處罰規定。
- 第十三條第四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 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 13 條條文
(1150414 制定)
本條係針對居家托育人員以外之任何人,倘有規避、妨礙或拒絕地方主管機關及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之檢查,或於檢查時藉故藏匿兒童者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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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