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 7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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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50414 制定)
托育相關人員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執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八條本文規定所為之處置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為使托育相關人員確實改進其保育及照顧兒童之相關知能,爰定明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執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八條本文規定令接受之課程或輔導措施者之處罰。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十八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按名詞
- 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 48 條條文
(1150414 制定)
為使托育相關人員確實改進其保育及照顧兒童之相關知能,爰定明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執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八條本文規定令接受之課程或輔導措施者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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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