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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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50414 制定)
以各級學校教學場所辦理托育機構者,該場所得繼續適用原建築物使用類組,不受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為鼓勵各級學校使用空餘空間辦理托育機構,參考幼照法第八條第八項規定,定明該辦理托育機構之場所得不受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規定之限制,繼續適用原建築物使用類組。
- 適名詞
- 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使用執照名詞
- 建築法 第 73 條條文
(1150414 制定)
為鼓勵各級學校使用空餘空間辦理托育機構,參考幼照法第八條第八項規定,定明該辦理托育機構之場所得不受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規定之限制,繼續適用原建築物使用類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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