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兒童托育服務法29

快速跳轉

托育機構收托之兒童滿二歲而未進入教保服務機構者,托育機構得繼續收托至其滿三歲前一日。

立法沿革 1

(1150414 制定)

托育機構收托之兒童滿二歲而未進入教保服務機構者,托育機構得繼續收托至其滿三歲前一日。

立法理由一、為使尚未能進入教保服務機構之滿二歲兒童仍可獲得托育服務,並為使該受托兒童得順利銜接進入教保服務機構,爰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定明托育機構得持續收托滿二歲兒童至其滿三歲前一日。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兒童滿二歲前三個月,應提供家長轉銜至教保服務機構之協助,以利服務銜續。

(1150414 制定)

一、為使尚未能進入教保服務機構之滿二歲兒童仍可獲得托育服務,並為使該受托兒童得順利銜接進入教保服務機構,爰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定明托育機構得持續收托滿二歲兒童至其滿三歲前一日。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兒童滿二歲前三個月,應提供家長轉銜至教保服務機構之協助,以利服務銜續。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兒童托育服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托育服務法第 29 條規定:「托育機構收托之兒童滿二歲而未進入教保服務機構者,托育機構得繼續收托至其滿三歲前一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托育服務法第 2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