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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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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6
115年審裁字第1296號
115.08.03審查裁定
訟法第260條各款規定情形,依法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而結案。惟被告前揭之不法作為若不受法律制裁,將違背憲法第16條規定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
114年審裁字第871號
114.08.04審查裁定
與及救濟權,同法第260條(下稱系爭規定二)禁止再行起訴之規定,於不起訴處分未經實質審查即確定,或所依據之理由明顯欠缺證據能力時,仍賦予確定之排他效力,形同將錯誤處分合法化、免責化
107年度憲二字第351號
108.07.05
權單一,應就全部事實予以審理,不能就其他部分另案再行起訴,然檢察官蓄意分成三次起訴,致聲請人獲三案之判決結果。此外,依刑法第2條從舊從輕原則,聲請人所為上開連續犯罪行為,應採較有利
釋字第751號【命應履行負擔之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再處罰鍰案】
106.08.01大法官解釋
與不起訴處分之救濟途徑均係聲請再議,且均發生禁止再行起訴之效力,足見緩起訴處分實具有附條件不起訴處分之性質。應履行之負擔非得被告同意,檢察官亦無從強制其負擔,尤不能認具刑罰之性質。
會台字第12710號
105.01.15
,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1、確定終局判決就不得再行起訴之案件逕為實體判決,乃判決適用法律不當之違法。2、確定終局判決未說明證人之證詞有無證據能力,且違反「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
釋字第225號
77.04.29大法官解釋
判,如原告於起訴後終局判決前,撤回其訴者,既仍得再行起訴,為防止原告濫行起訴,此項訴訟所生之費用,自應由引起訴訟之原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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