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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3 筆
刑事訴訟法第 260 條預覽 ↗
滿未經撤銷者,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前項第一款
刑事補償法第 31 條預覽 ↗
補償事件繫屬中有本案再行起訴、再審或重新審理之聲請時,於其裁判確定前,停止補償審理之程序。 前項停止之程序,於本案再行起訴、再審或重新審理之裁判確定時,續行之。
刑事補償法第 32 條預覽 ↗
補償決定確定後,有本案再行起訴、再審或重新審理之聲請時,於其裁判確定前,停止補償之交付。 前項情形,本案重新審理經裁定保護處分確定時,其決定失其效力;本案再行起訴或再審經判決有罪確
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預覽 ↗
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 30 條預覽 ↗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 經法院核定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軍事審判法第 169 條預覽 ↗
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而違背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對於管轄權競合之同一案件,不得為審判者。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20 條預覽 ↗
第二百三十九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預覽 ↗
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再行起訴。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
軍事審判法第 144 條預覽 ↗
處分已確定者,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見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 12 條預覽 ↗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所定之情形,不得對於同一事件再行起訴,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撤回公訴者亦同。
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5 條預覽 ↗
十五、已為補償之支付者,如經再行起訴、再審或重新審理,經判決有罪或裁定保護處分確定時,原決定機關,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就補償決定失其效力部分,本於職權,以決定命其返還。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7 條預覽 ↗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
著作權法第 82 條之 2預覽 ↗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前項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
公害糾紛處理法第 30 條預覽 ↗
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其調處書得為強制執行名義。 事業得與所在地居民或地方政府簽訂環境保護協定,防止公害之發生。 前項協定經公證後未遵守時,就公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 23 條預覽 ↗
,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或依本法申訴、申請評議。
行政訴訟法第 42 條預覽 ↗
人已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利害關係人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者,視為第一項之參加。
強制執行法第 41 條預覽 ↗
依同一事由就有爭執之債權先行提起其他訴訟者,毋庸再行起訴,執行法院應依該確定判決實行分配。 債務人對於有執行名義而參與分配之債權人為異議者,僅得以第十四條規定之事由,提起分配表異議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95 條預覽 ↗
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檢察官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法院對於再行起訴之案件,應詳實審核是否具備法定要件,如僅提出相同於原案之事證,或未舉出新事實、新證據,或未提出該當於刑訴法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 28 條預覽 ↗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同一民事事件不得再行起訴或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其已繫屬法院者,訴訟終結。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醫療爭議刑事案件,不得提起告訴或自訴。 告
強制執行須知第 8 條預覽 ↗
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為避免延滯執行程序,毋庸再行起訴,執行法院應依該確定判決之結果實行分配。債務人對於有執行名義而參與分配之債權人為異議者,其債權之存否與金額之多少,已有執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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