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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26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按同一案件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固不得再行起訴,但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之規定,自得再行起訴。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5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本件起訴書既未明指得再行起訴之新事實或新證據為何,則倘原判決認有新事實或新證據而得受理訴訟,自應就各個再行起訴之犯罪事實,逐一說明認為再行起訴係屬合法之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六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查本件檢察官之起訴亦無刑事訴訟法第第二百六十條所定再行起訴之事由,其再行起訴顯係誤會,依據前述說明,自應由本院諭知不受理,以維法律效果之安定及被告自由人權受適法之保障。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114號行政裁定預覽 ↗
,已不得再行起訴等語。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認定檢察官發現「新證據」而再行起訴,於法有違云云。惟按:同一案件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固不得再行起訴,但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自得再行起訴。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一六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認本件檢察官之起訴,顯非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而據以提起公訴,其再行起訴,顯然違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而與所謂發現新事實新證據而再行起訴之情形不合,則尚非無探究餘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字第五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查本件檢察官之起訴亦無刑事訴訟法第第二百六十條所定再行起訴之事由,其再行起訴顯係誤會,依據前述說明,自應由本院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以維法律效果之安定及被告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四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雖僅對於同一案件不過限制其再行起訴而已,該案之起訴權依然存在,並未因而消滅,然除遇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定原因,得再行起訴外,縱原處分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錯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40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情事,則本案檢察官對於業經前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同一事實再行起訴,亦未敘明有何上開所列得再行起訴之情形,其起訴程序自非合法,參照上開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3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883號刑事判決預覽 ↗
1款、第2款、第4款或第5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事,檢察官亦無釋明得以再行起訴之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再行起訴顯已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得再行起訴,故被告丁○○所辯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不得再行起訴等語,應堪採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64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其後始行發見者而言,若不起訴處分前,已經提出之證據,經檢察官調查斟酌者,即非前述條款所謂發見之新證據,不得據以再行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5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1款、第2款、第4款或第5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事,檢察官亦無釋明得以再行起訴之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一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五、依上說明,本件係屬違背該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而再行起訴,原審認以發現新證據為由,再行起訴,依法並無不合,進而對被告為實體判決論以過失傷害罪責,自有未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20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同一案件曾經不起訴處分而違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三百零三條第四款亦定有明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8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案檢察官未舉出此部分同一事實有何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第2款所定得再行起訴之情事,復未提出具體事證相佐,則本案檢察官對於業經前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同一事實再行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63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檢察官於起訴書內並未敘明有何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60條所規定得再行起訴之具體事證,顯見檢察官應係漏未查悉本件傷害案件早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之事實,是以本件再行起訴當係違背刑事訴訟法第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五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所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係指檢察官再行起訴時已發現,並據以起訴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此再行起訴之要件,自需於起訴書內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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