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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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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25
115年憲裁字第11號
115.06.24
項情形外,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少事法第27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
115年審裁字第941號
115.05.14審查裁定
狀後評議定之,並無具體、明確之量刑基準供國民法官參酌,且量刑事實之調查,基於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56條、第161條之慎選證據原則,使科刑調查與辯論空洞化,至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
115年憲判字第3號【少年保護事件禁止再行移送案】
115.03.27憲法判決
點參照)。從而,少年法院依該規定裁定移送前,自應參酌少年調查官所提出之報告與建議,就一切與少年保護適當性有關之事項詳予調查並審慎衡酌(少事法第15條前段、第19條及第21條等規定參
115年憲判字第2號【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扣費義務之裁罰案】
115.02.06憲法判決
規定時,應依本判決意旨,於有顯然過苛之情形,仍得參酌個案違規之情節,裁處適當之罰鍰金額,不受系爭規定所定按應扣繳金額1倍或3倍裁罰之限制。【26】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
113年憲判字第8號【死刑案】
113.09.20憲法判決
庭雖不受上開公約或其委員會一般性意見之拘束,仍得參酌其意旨,自為更有利於人權保障之解釋及裁判。有關刑事犯罪之故意,刑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
113年審裁字第599號
113.08.13審查裁定
06條第1款所規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見解,係參酌懲戒法院109年度再字第2143號判決、110年度再字第6號判決就公務員懲戒法第8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意旨,而此見解所列舉「適
113年審裁字第359號
113.05.22審查裁定
日作成,然現行公政公約已法律化,系爭解釋作成時未參酌公政公約之內容,是系爭解釋有變更之必要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
113年憲判字第3號【公然侮辱罪案(一)】
113.04.26憲法判決
溝通及論辯。【33】 (二)目的之審查【34】 參酌立法沿革及法院實務見解,系爭規定之立法目的係為保護他人之名譽權,尤其是名譽權所保障之人格法益。【35】 按人民之名譽權,係保障個
113年審裁字第316號
113.04.03審查裁定
等法院裁定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乃參酌前開臺灣高等法院命其限期補正而未補正之事實,認聲請人洪柏棋之抗告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又該狀於提出時已逾抗告期間,故聲請人洪錦坤之抗
113年憲判字第2號【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執行殘餘刑期案】
113.03.15憲法判決
(累犯20年)或25年之後可獲得假釋。假釋審查應參酌受刑人之犯行情節、在監行狀、犯罪紀錄、教化矯治處遇成效、更生計畫及其他有關事項,綜合判斷其悛悔情形(監獄行刑法第116條第1項規
113年憲判字第1號【毒品案件擴大利得沒收案】
113.01.26憲法判決
額罰金刑,反而可能產生罪刑失衡之疑慮。是立法者爰參酌上述國際公約之精神,建立非以定罪為基礎之擴大利得沒收機制。【32】 (二)系爭規定一之適用要件與法律效果,均僅限定於剝奪行為人之
112年審裁字第1946號
112.11.22審查裁定
院104年度訴字第425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僅參酌書面資料,未具體調查聲請人之實際收入,即駁回聲請人之訴,違反憲法第15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422號解釋意旨,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
112年憲判字第15號【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受傷請領慰問金案】
112.09.28憲法判決
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其修正之立法理由中,說明參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精神,確保「人人享有安全衛生工作環境」之權利,本法保障範圍除「受僱勞工」外,
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刑事訴訟程序法官迴避案】
112.08.14憲法判決
亡之受判決人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於此範圍內,爰參酌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4款規定之法理,准許聲請人四十九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合先敘明。【37】 (六)撤回但未准許部分【38】
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刑事訴訟程序法官迴避案】
112.07.14憲法判決
亡之受判決人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於此範圍內,爰參酌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4款規定之法理,准許聲請人四十九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合先敘明。【37】 (六)撤回但未准許部分【38】
112年憲判字第8號【誹謗罪案(二)】
112.06.09憲法判決
刑事處罰要件規定,尤應就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保障,參酌上述標準,為充分之利益調合與衡量。是涉及限制言論表達之誹謗言論之刑事處罰規定,除其立法目的應係維護憲法上重要權利或重大公共利益,
112年審裁字第460號
112.02.24審查裁定
規定二部分,以聲請人係基於間接殺人故意而為犯行,參酌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判處有期徒刑13年10月確定。從而,尚難謂聲請人就系爭規定一及二對其受憲法所保障之生存權等權利言,有如何之
112年憲裁字第5號
112.02.10
人二之相關權利即難獲得有效之保障。於此特殊情形,參酌家事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二於憲法訴訟程序中既已年滿7歲,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應有程序能力;且原因案件之裁判
112年審裁字第476號
112.02.01審查裁定
年度交上字第2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之法官未參酌前開立法目的而限縮解釋,認該規定並未要求舉發單位於所有可能行經取締處所之行車路徑均必須設置明顯標示,故舉發單位之取締難謂違法,無
112年審裁字第85號
112.01.07審查裁定
稱系爭規定二),將「悛悔實據」之假釋條件,規定為參酌受刑人獄中表現等,並因行刑累進處遇責任分數等故,偏重於過去犯行情節,違反憲法第8條及第23條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及人身
111年憲裁字第1695號
111.12.23
亡之受判決人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於此範圍內,爰參酌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4款規定之法理,准許聲請人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合先敘明。 四、本庭查: (一)憲法第8條就人民人身自由之
111年憲判字第18號【沒收犯罪所得規定溯及既往案】
111.12.02憲法判決
,刪除沒收為從刑之規定,增訂刑法第5章之1規定並參酌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引進「非以定罪為基礎」之沒收,填補舊法漏洞,乃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2、系爭規定與沒收新制之立法目的在衡平財產秩
111年憲判字第11號【公立大學就不續聘教師之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案】
111.07.29憲法判決
提起行政訴訟,方符該特別行政救濟制度之設立本旨。參酌教師法第33條僅規定『教師』得對再申訴決定按其性質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此與同法第31條第2項後段特別規定『學校』亦得對申訴決定提起
111年憲判字第9號【公務人員考績丁等免職案】
111.06.24憲法判決
詞辯論陳述要旨略以:(1)懲處與懲戒有所不同,且參酌制憲沿革,懲處懲戒雙軌並立之現實,於制憲之後並未改變,甚至於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規定將免職權限保留予考試權及行政權,是我國憲法中不
111年憲裁字第330號
111.06.23
原則及參考標準」之認定標準表(聲請人誤植為教育部參酌銓敘部所訂)(下併稱系爭規定二),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中高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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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