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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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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6
會台字第12097號
103.10.24
」之精神,縱債務人依同條第二項聲明願供擔保,仍須受訴法院認有必要者,始得裁定停止執行,係對聲請人依法救濟之機會,增加法律所無且不必要之限制,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等語。核其所
釋字第627號
96.06.15大法官解釋
益,由總統釋明之。其未能合理釋明者,該管檢察官或受訴法院應審酌具體個案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為處分或裁定。總統對檢察
釋字第601號
94.07.22大法官解釋
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並拘束受訴法院,業經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第一八五號解釋有案;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會台字第7178號
93.07.09
耕地租約之補償爭議,其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同,受訴法院應依起訴狀表明之事項及言詞審理之結果,受本件原因訴訟事件原告聲明之拘束,此非法律見解問題,故不屬得由受訴法院依職權認定事項。
釋字第553號
91.12.20大法官解釋
就上開監督機關所為處分之適法性問題為終局之判斷,受訴法院應予受理。其向本院所為之釋憲聲請,可視為不服原行政處分之意思表示,不生訴願期間逾越之問題(參照本院院字第四二二號解釋及訴願法
釋字第185號
73.01.27大法官解釋
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如以該解釋為理由而請求再審,受訴法院自應受其拘束,不得再以其係法律見解之歧異,認非適用法規錯誤,而不適用該解釋。行政法院上開判例,與此不合部分應不予援用。 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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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