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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158號
115.07.01審查裁定
下稱系爭辦法),剝奪94年7月1日後新僱用員工而嗣後已離職者之退休金權利;108年8月30日修正後之同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剝奪94年7月1日後新僱用員工且於10
115年憲裁字第11號
115.06.24
判事務。」均未要求辦理少年保護事件階段之法官,於嗣後少年刑事案件階段之審理程序應予迴避,即已無從確保少年受公平審判,而違反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要求等語。 二、按各法院就其審理之
115年審裁字第495號
115.02.24審查裁定
理由,認事故他方對聲請人並無任何車禍賠償請求權。嗣後,事故他方又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聲請人按調解內容履行給付,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小上(聲請書誤植為投小上)字第15號民事判決(
114年憲判字第1號【憲法訴訟法修正案】
114.12.19憲法判決
審查法律案時個別立法委員對法律案明確採贊同立場,嗣後又聲請該法規範違憲審查,已構成權利濫用而難認有聲請憲法解釋的正當性外,本得基於立法機關有確保其所制定的法律及決議合憲的義務的憲法
114年審裁字第531號
114.05.26審查裁定
書(下稱原處分1)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千元;嗣後聲請人於同年7月14日騎乘普通重型機車,復因違反行為時道交條例第48條第2款規定,經主管機關以裁決書(下稱原處分2,與原處分1合
114年審裁字第513號
114.05.21審查裁定
系爭判決以:私人出租耕地經變更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嗣後被徵收時,始有適用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之餘地,然系爭土地自始迄經行政院核准由臺中市政府無償撥用後,均為彰化縣所有,並非私有,
114年憲裁字第69號
114.05.14
權之行使,不論依相關法律規定或依法理,原則上均與嗣後始作成或可能作成之確定裁判,不論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裁判無關。基於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受害人非依法律受刑罰之執行,致使其
114年審裁字第273號
114.03.11審查裁定
3年度憲民字第954號聲請案(下稱系爭聲請案)。嗣後,立法院於同年12月20日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30條、第95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因該等規定均有違憲疑義,為免憲法法
114年審裁字第42號
114.01.08審查裁定
民事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聲請人嗣後再多次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迭經同院裁定駁回後,聲請人對於同院112年度聲再字第8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
114年審裁字第40號
114.01.08審查裁定
04年度判字第58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確定在案。嗣後,聲請人仍繼續占用該房地,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以眷村改建而有需用土地之情事,終止土地使用借貸關係,以聲請人為被告提起請求拆屋還地之民
113年審裁字第980號
113.12.25審查裁定
興建之初所生建物越界爭議所為之立法設計,未考量「嗣後越界」情形,致建物所有人得否主張系爭規定一所定權利,取決於鄰人是否異議,於此範圍內,系爭規定一對「嗣後越界」之個案顯然過苛,牴觸
113年憲判字第9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
113.10.25憲法判決
於修法完成前,立法院成立調查委員會後,其調查事項嗣後始成立司法案件而於法院審理中者,立法院應停止行使調查權。 (八)第47條第1項規定,關於「調查委員會……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
113年審裁字第713號
113.09.30審查裁定
院110年度聲字第3450號刑事裁定駁回,聲請人嗣後抗告於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 (二)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係以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所謂曾參與前
113年審裁字第701號
113.09.26審查裁定
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84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嗣後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是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84號刑事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之聲請法
113年憲暫裁字第1號
113.07.19
司法院釋字第325號解釋(下稱釋字325)在案,嗣後又經司法院釋字第729號解釋(下稱釋字729)予以補充。惟自形式上觀之,本項規定內容,與釋字325相關意旨存有明顯差異。【27】
113年憲判字第2號【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執行殘餘刑期案】
113.03.15憲法判決
圍為之;即使受刑人已受特定刑度之徒刑宣告,然倘於嗣後依據其執行情形、行狀等節,認為目前已執行之刑罰業已足以評價其所應負擔之罪責程度,且從促使其悔改更生之特別預防觀點,認為已無繼續執
113年審裁字第182號
113.02.13審查裁定
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惟嗣後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是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第59條
113年憲判字第1號【毒品案件擴大利得沒收案】
113.01.26憲法判決
回復合法之財產秩序外,並防範行為人將不法利得作為嗣後毒品犯罪之資本,從而杜絕行為人繼續犯罪之誘因,俾打擊毒品犯罪行為。是系爭規定一乃立法者明確基於未來性、預防性目的,導正財產秩序規
112年憲判字第20號【日治時期私有土地經土地總登記程序登記為國有案】
112.12.29憲法判決
總登記之土地,逕行登記為國有之情形,倘又容許國家嗣後再以時間經過為由,依民法消滅時效規定為時效完成之抗辯,不啻變相承認國家得透過土地總登記之程序,及消滅時效之抗辯,而無須踐行任何徵
112年審裁字第1880號
112.10.24審查裁定
。 三、查本件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依法提起上訴,惟嗣後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是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以
112年憲判字第15號【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受傷請領慰問金案】
112.09.28憲法判決
並以該保險金來取代各機關所應支付之職災補償措施,嗣後改為政府編列預算直接給付慰問金之方式,惟不問政府採取何種方式支付,其均係各機關對於因執行職務致意外失能或死亡之公務人員予以「照護
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刑事訴訟程序法官迴避案】
112.08.14憲法判決
判。是曾參與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之法官,於同一案件嗣後再度聲請之再審或提起之非常上訴程序亦毋庸迴避。併此指明。【81】 又當事人如就第二審或第一審法院於開始再審後本案更為審判程序之裁
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刑事訴訟程序法官迴避案】
112.07.14憲法判決
判。是曾參與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之法官,於同一案件嗣後再度聲請之再審或提起之非常上訴程序亦毋庸迴避。併此指明。【81】 又當事人如就第二審或第一審法院於開始再審後本案更為審判程序之裁
112年憲裁字第72號
112.07.11
請人曾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開判決依法提起上訴,惟嗣後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是該刑事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三、次查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
112年憲判字第9號【搜索律師事務所案】
112.06.16憲法判決
得進入理律新竹分所進行搜索,並就相關事證為扣押,嗣後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人員即於100年5月30日持前開搜索票,進入理律新竹分所執行搜索,並扣押「光宸公司E-mail資料1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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