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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雇主僱用勞工時,如已知悉勞工已年滿 65 歲,嗣後欲終止勞動契約,無 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 第 1 款適用,雇主如欲終止勞動契約,應 視個案是否有勞動基準法第 11、12 條或第 13 條但書等規定情事,始得 為之
有關貴府函為土地所有權人取得土地前地上已領有使用執 照之農舍未經申辦拆除執照即拆除完竣,嗣後土地所有權 人是否得申請解除套繪管制之疑義1案,復請查照。
勞動部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遭遇職業傷病,嗣後 離職退保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因普通傷病事故請領終身無工作能力 之失能給付,且經保險人逕予退保者,涉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27 條第 2 項等規定之適用說明
1建設公司與國營事業簽訂合建分屋附買回契約取得之房屋及土地嗣後出售時之課稅規定
所請不再擔任「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本會認定之專業訓練機構乙案,同意照辦,嗣後若再辦理內部稽核人員訓練課程,請另案提出申請。
關於貴局所提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簡稱本條例)申請重建,其重建計畫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後,嗣後再申請變更之相關疑義
一10進口車輛已納貨物稅且未經使用嗣後運銷國外者可申請退稅
所詢已取得核備之期貨信託銷售機構,嗣後發生每股淨值未符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25 條第 1 款所定條件情事,原已取得核備之基金可否繼續銷售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為確保保險業穩健經營,維護消費者權益,及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 事項第 15 點之 1 及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20 點規定,保險 商品費用(率)應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之精神,請轉知所屬會員 應切實檢視確認所銷售之保險商品,相關支付之佣金、獎金及營業費用, 不應超過附加費用等,而有費差損情事,嗣後如查有違反者,本會將視情 節輕重依保險法相關規定予以處分。請轉知所屬會員辦理,請查照。
被裁減資遣勞工嗣後再擔任原投保單位或其他投保單位之負責人,如符合 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應不 得以裁減資遣人員身分辦理續保;如已參加裁減資遣續保者應予以退保
一行為同時違反本條例及其他法規經其他機關處罰而海關已不得再為裁處嗣後再犯同一規定行為者得否據以加重處罰釋疑
三十6營業人向銀行以存摺方式購入黃金嗣後售回免徵營業稅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 98 年 5 月 1 日非自願離職退保後,首次申請失 業認定,因屆期未補齊相關應備文件,視為未提出申請,故其嗣後重新辦 理失業認定,仍屬首次申請失業認定,申請失業認定之時效仍為 5 年
九17營利事業依主管機關命令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嗣後迴轉數額所屬提列年度由公司自行認定
關於領有建物所有權登記證明文件但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合法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嗣後變更為他種非供公眾用途使用時有無建築法相關規定之適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配合本會 103 年 1 月 10 日修正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開放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得採公允價值模式,保險業之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於 103 年度選擇採公允價值模式衡量者,因係配合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法規變更,得毋須依同準則第 6 條規定向本會申請核准,但應於會計政策變動後檢具同條規定相關資料報本會備查。惟嗣後年度始變更本項會計政策者,仍應依照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6 條規定事前申請本會核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公有土地倘屬土地法第14條規定不得私有者,其承受人或嗣後再移轉第三人之移轉登記,登記機關得逕為塗銷登記
關於領得使用執照之C-1類組工廠建築物,嗣後增設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應否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相關事宜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不動產代銷經紀業因登記所在地同業公會尚未設立而加入鄰近縣市同業公會,嗣後登記所在地同業公會設立後,應即加入之
關於已領有使用執照、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未經申辦拆除執照即拆除完竣,嗣後拆除行為人以外之人於同一基地申請建築許可之處理方式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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