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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411號
115.08.24審查裁定
宣告系爭規定對諸如無其他犯罪行為,且依其販賣行為態樣、數量、對價等,可認屬情節極為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縱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仍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於此範圍內
115年審裁字第1259號
115.07.24審查裁定
時慢行通過」,堪認紅燈左轉亦屬系爭規定闖紅燈規範態樣,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執其一己之見,爭執系爭規定牴觸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尚難認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
115年審裁字第1097號
115.06.15審查裁定
11年1月起每日薪資為1,000元、現今社會工作態樣眾多、無法排除聲請人係為規避償債而選擇薪資較低之工作(即是否濫用清算程序)、112年1月起之基本工資為26,400元等情狀,認定
115年審裁字第940號
115.05.18審查裁定
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一)不論吸金態樣及犯罪情節輕重,一概處3年或7年以上重度自由刑,不符罪刑相當原則。(二)系爭判決一至三因適用系爭規定一,亦有違憲疑義。又,聲請人
114年憲判字第1號【憲法訴訟法修正案】
114.12.19憲法判決
程序是否有明顯重大瑕疵,應依個案中發生程序瑕疵的態樣與嚴重性具體判斷,難以一概而論。【64】 (二)公開透明原則與討論原則,為憲法正當立法程序的要求【65】 立法院作為民主國會,其
114年審裁字第417號
114.04.28審查裁定
規行為繼續,並勞退條例第18條所定之雇主作為義務態樣,具不可替代性,且衡量雇主經命限期改善而明知違規仍遲未履行義務、違規情節將隨其拒絕履行之時間越長而越加重大,以及所產生因此而受處
113年憲判字第9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
113.10.25憲法判決
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4種行為態樣,是本項所稱「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自不包括該4種情形。又,本項規定之規範形式,係規定被質詢人除基於條文所列除外事由並經主席同意
113年憲判字第8號【死刑案】
113.09.20憲法判決
同包含之「故意殺人」部分,其構成要件所涵蓋之行為態樣相當廣泛複雜,在立法層面容有進一步區別之可能。有關機關宜定期檢討是否及如何區別其行為態樣,從而限縮死刑之適用範圍,或另定適當之替
113年審裁字第599號
113.08.13審查裁定
規定之意旨,而此見解所列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態樣不包括「裁判違憲」之情形,致聲請人無從以「裁判違憲」為由聲請再審議,是系爭決議書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平等原則,侵害聲請人之工作權,
113年審裁字第474號
113.06.28審查裁定
轉致行人路權及橫向二側綠燈直行車輛路權受有侵害等態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僅於第53條第2項就車輛右轉設有減輕處罰之規定,就車輛逾越停止線進入橫向行人穿越道暫停等情節更輕之情形,卻
113年審裁字第172號
113.02.12審查裁定
23條比例原則;又判決未考量聲請人犯罪情節輕重之態樣而判處有期徒刑15年6月,罪責與處罰不相當,違反比例原則,乃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核本件聲請意旨,應係就系爭判決暨其所適
113年審裁字第160號
113.02.11審查裁定
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未審酌聲請人販賣毒品之數量等態樣,依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之規定暨刑法第59條規定量處其15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刑實有過度僵化之嫌,類似案件亦經憲法法庭11
113年憲判字第1號【毒品案件擴大利得沒收案】
113.01.26憲法判決
身體自由之處分所應採之嚴格審查標準。按違法行為之態樣甚多,系爭規定一固未明定其他違法行為僅限於刑事違法行為,抑或包含行政或甚至民事不法行為,但參照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4項「違
112年審裁字第1834號
112.10.10審查裁定
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考量行為人犯罪之行為態樣、毒品數量、獲利多寡等個案具體情形,一律以重刑論處,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
112年審裁字第1831號
112.10.10審查裁定
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考量行為人犯罪之行為態樣、毒品數量、獲利多寡等個案具體情形,一律以重刑論處,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
112年憲判字第13號【販賣第一級毒品案】
112.08.11憲法判決
策之考量,惟對諸如無其他犯罪行為,且依其販賣行為態樣、數量、對價等,可認屬情節極為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縱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仍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於此範圍內
112年憲判字第8號【誹謗罪案(二)】
112.06.09憲法判決
憲法基本權保障要求;難以兼顧時,即須依權利衝突之態樣,就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保障及限制,為適當之利益衡量與決定,俾使兩者之憲法保障能獲致合理均衡,以符比例原則之要求。至於利益衡量之標
112年憲判字第5號【證交法公開收購之空白刑法案】
112.04.28憲法判決
件指向系爭規定二,並明定違反應公開收購規定之行為態樣、科處刑罰之種類及法定刑範圍。【31】 觀系爭規定二之表面文義,立法機關雖於行為主體之部分使用「任何人」之文字,但探究系爭規定二
112年審裁字第924號
112.04.04審查裁定
毒品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未考量行為人犯罪之行為態樣、毒品數量、獲利多寡等個案具體情形,一律以重刑論處,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
112年審裁字第925號
112.04.04審查裁定
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考量行為人犯罪之行為態樣、毒品數量、獲利多寡等個案具體情形,一律以重刑論處,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
112年審裁字第857號
112.03.20審查裁定
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考量行為人犯罪之行為態樣、毒品數量、獲利多寡等個案具體情形,一律以重刑論處,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
112年審裁字第460號
112.02.24審查裁定
不得加重,及聲請人構成累犯之前案,與本案所犯行為態樣、罪質均有差異,尚不足認本案所犯係因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而為,故未依系爭規定一加重聲請人之最低本刑之審酌,認並無違誤;且就系爭規定
112年審裁字第559號
112.02.09審查裁定
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未考量行為人犯罪之行為態樣、毒品數量、獲利多寡等個案具體情形,一律以重刑論處,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
112年審裁字第3號
112.01.05審查裁定
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考量行為人犯罪之行為態樣、毒品數量、獲利多寡等個案具體情形,一律以重刑論處,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
111年審裁字第1437號
111.12.29審查裁定
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考量行為人犯罪之行為態樣、毒品數量、獲利多寡等個案具體情形,一律以重刑論處,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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