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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6 件
關鍵字命中6
114年審裁字第434號
114.04.30審查裁定
原則之要求,有違比例原則,且使該罪質實質上成為「抽象危險犯」,產生刑罰前置化之效果,亦可能不當將根本不具有危險性之行為加以入罪,使刑罰失去其作為法益保護手段之意義。乃就系爭規定及系
110年度憲二字第177號
110.12.17
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者之法定刑規定,有恣意擴大抽象危險犯適用範圍之傾向,造成僅有低度犯罪行為之人,所受刑罰遠高於其所應負擔之罪責,違反憲法罪責相當原則。2、實務將意圖販賣而持有毒
110年度憲二字第508號
110.12.17
營利為目的而購入或賣出,犯罪即為完成,乃恣意擴大抽象危險犯之範圍。其對於販賣之解釋,有悖於一般人之理解更非人民所能預見,混淆販賣毒品既遂、未遂二者罪的判斷及刑的適用,有違法律明確性
109年度憲二字第449號
110.01.29
「著手」解釋為不以販入後復行賣出為必要,恣意擴大抽象危險犯適用範圍,超出抽象危險犯的危險擬制內涵,並造成販賣毒品未遂罪與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適用上之混淆;並使得行為人主觀上僅有營利
會台字第9459號
98.12.11
聲請意旨略以:(1)上開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究係採抽象危險犯或具體危險犯說,仍有不明;(2)上開解釋所稱「必要之隔絕措施」定義尚不明確,又檢察官宜對行為人未採必要之隔離措施宜負舉證責
釋字第517號
89.11.10大法官解釋
召集之有效實現、維護後備軍人召集制度之必要,採取抽象危險犯刑事制裁手段,可謂相當。且法院於個案審理中,仍得斟酌該後備軍人違反義務之各種情狀,於法定刑範圍內為適當之量刑,是無立法嚴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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