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憲法法庭
列出 10 件
關鍵字命中10
114年憲裁字第4號
114.03.12
銬,要求聲請人端坐椅上,逾3小時後,始命聲請人於拘票簽名執行拘提;因警員係同時持搜索票及拘票一併執行,自應整體合併觀察,聲請人於遭施用戒具時,即因實際上人身自由已受剝奪而被拘提,故
111年憲裁字第1695號
111.12.23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通知書依法準用傳喚有關規定,通知書須記載應到之日、時、處所,對於經通知到場者,與傳喚相同,亦應按時詢問(刑訴法第71條之1、第
108年度憲二字第40號
108.05.31
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檢察官交付未蓋職章之空白拘票予警察,違法拘提聲請人,有違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及傳喚通知原則。法院未實質進行證據調查,僅據單一證人之證詞及違法且與事證不符之
會台字第13430號
107.01.26
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司法警察持拘票逮捕聲請人後,先將其帶到犯罪現場了解事實流程,才回警局製作警詢筆錄,為究明案情真相,故意遲延詢問期間,違背正當法律程序,系爭規定
釋字第636號
97.02.01大法官解釋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法院核發拘票。但有事實足認為其有逃亡之虞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所謂情節重大者,依一般社會通念,應審酌實施流氓行為之手段、被害之人數、
釋字第588號
94.01.28大法官解釋
、第十九條第一項:「法院為拘提管收之裁定後,應將拘票及管收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並將被管收人逕送管收所」之規定,其於行政執行處合併為拘提且管收之聲請,法院亦為拘提管收之裁
釋字第523號
90.03.22大法官解釋
條例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而為逕行拘提,法院於核發拘票時已確認被移送裁定之人具有逕行拘提之事由,因而得推論其已同時符合留置之正當理由外,不論被移送裁定之人是否有繼續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之
會台字第4852號
83.07.29
林添順聲請書為在拘票回證上拒不簽名,是否構成妨害公務罪,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2250號
74.09.13
為警員未使用拘票或押票是否可拘提人民訊問發生疑義,聲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638號
57.05.15
為請解釋警員不穿制服拘人可否請其出示服務證及拘票等疑義案。
固定顯示前 25 件,找特定案件請輸入字號或關鍵字
預覽
憲法法庭文書即點即預覽,選一件看主文
法規
12,835 部
判決
2,249 萬+ 篇
憲法法庭
22,040 件
函釋
76,192 則
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