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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自字第6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另其等所持拘票雖係影本,惟仍可本此相信另有拘票正本存在,而堪認辛○○確係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欲拘提之對象,況刑事訴訟法僅規定拘票需具備法定程式,未明文論及是否須使用拘票正本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黃合田(誤植為黃和田)收到(拘票)之後,才拿給我的」、「我拿到拘票時,時間快到期」,「(五日)早上十一時去的,因地方不太熟,由黃合田帶路」(偵查卷第七十頁反面),警員黃合田亦證稱:「十月四日晚上八時收到張家和拘票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三)字第四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拘票係於八十三年九月三十日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收受,該張拘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收文後,當時交承辦人即刑事組偵查員邱義雄處理,邱義雄依慣例將拘票與來函分開辦理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08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本案上訴人並未就被告2人有提示拘票一事主張違法,而是認為被告2人執行拘提時,身上未攜帶拘票,且未於拘束上訴人人身自由後立即交付拘票,不符刑事訴訟法執行拘提時應交付拘票之規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持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拘票,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規定核發拘票,被告魏利達再持該拘票於同日20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段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07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可辨識未塗改前拘票上記載「108年度聲拘字第817號」,而與前案拘票之案號一致(流水序號不同),然此僅是新北地檢署拘票核發時,誤載前案拘票之案號,並不妨礙本案拘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0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觀覽,待甲○○將閱覽完畢之拘票交還許亦德,許亦德旋即表明需立即執行拘提,甲○○聞言,將乙○○拉到身後,要求再次閱覽拘票,許亦德、溫金德雖認無再提示拘票之必要,為免生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一О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確曾持有拘票無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42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告訴人持有之拘票應為非法核發之拘票,告訴人以此非法核發之拘票進入被告岳母住處欲強行拘提被告,被告對於不合法拘票所為之拘提,自得主張緊急避難,故不成立妨害公務、傷害罪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34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賴韻嵐又於同年月16日,再委請警員黃慈玄製作拘票聲請書後,由其於同年月19日持向同署檢察官聲請拘票,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規定核發拘票,被告賴韻嵐於取得上開拘票後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09年度清字第13430號公懲判決預覽 ↗
復於同年月12日在取得該分局副分局長代理分局長決行之拘票聲請書,向新北地檢署聲請拘票遭駁回後,竟於同年月18日在未經該分局分局長核准及盜用公印擅自偽造拘票聲請書,並向新北地檢署聲請拘票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七六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檢察官乃於民國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核發拘票拘提張家和。員林分局接獲該拘票後,由被告於八十三年十月二日決行,批示交所屬員林派出所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伊與毛一飛討論既然拘票是影本,只好再去分局請分局人員送拘票正本過來。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無法對陳開英執行拘提,乃立即以電話聯絡郭得龍將拘票帶回署內,迄當日早上9時31分許,郭得龍攜拘票返回花蓮地檢署後,乙○○○○即持該拘票要求陳開英簽收以執行拘提,戊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抗字第22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抗告人於員警出示拘票,對其告知拘提原因並宣讀其權利,尚未及交付拘票一聯予抗告人或其家屬之際,即情緒激動轉身進入住處關閉大門而抗拒拘提,既如前述,顯屬抗告人拒收拘票副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三四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本院觀諸卷附之拘票,其上記載台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拘票之時間係九十一年六月五日,執行拘提之期限係九十一年六月七日,拘提之理由係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三、四款之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八二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甲○○竟一手抓韋德平衣領,另一手強行奪取拘票後,將拘票撕毀(未達喪失效用「損壞」之程度),以此方式對執行公務之公務員施強暴,嗣因遭韋德平壓制,方得執行拘提。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抗字第122號刑事裁定預覽 ↗
,抗告人收受上開通知書後,僅於105年3月22日具函陳情,要求提出證據,而未接受詢問,經警聲請檢察官核發拘票,並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第1項為由核發拘票,由員警拘提到案等情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04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⒋以上各案雖均係犯罪嫌疑人到案後,經司法警察官以刑事訴訟法第76條各款規定向檢察官聲請核發拘票,其中李○鵬強盜案、陳○雄搶奪案並經檢察官依據上開規定核發拘票,而與本案被告聲請拘票之依據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0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稽之案內資料,本件警員執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執行拘提後,業於拘票記載執行拘提之處所及年、月、日、時,並將其中1聯交與上訴人受領簽名,有該拘票、報告書及通知書可按,原判決綜合相關事證整體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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