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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3年憲判字第11號【擬制遺產課稅案】
113.10.28憲法判決
在使財產所有人得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以確保人民所賴以維繫個人生存及自由發展其人格之生活資源。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
113年憲判字第1號【毒品案件擴大利得沒收案】
113.01.26憲法判決
,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惟基於維護公共利益之必要,對人民取得之財產或財產上利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
112年憲判字第20號【日治時期私有土地經土地總登記程序登記為國有案】
112.12.29憲法判決
在使財產所有人得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以確保人民所賴以維繫個人生存及自由發展其人格之生活資源(司法院釋字第709號、第76
112年憲判字第3號【公職年資併社團年資案】
112.03.17憲法判決
,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理由書第2段、第671號解釋理由書第1段、第672號解釋理
111年審裁字第345號
111.10.17審查裁定
解釋之法律與證據割裂適用、憲法保障財產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確定終局裁判與原處分亦濫用實質課稅原則及行政裁量權,牴觸租稅法律主義、實質歸屬原則、量能課稅原則及比例原則,違反憲
111年憲判字第15號【農田水利用地照舊使用案】
111.08.12憲法判決
,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司法院釋字第400號、第732號、第747號
釋字第813號【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為第三人所有之補償案】
110.12.28大法官解釋
,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本院釋字第400號、第709號及第732號解
110年度憲二字第536號
110.12.24
5號解釋之法律割裂適用,及憲法保障財產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確定終局裁判與原處分亦濫用實質課稅原則及行政裁量權,牴觸租稅法律主義及比例原則等語。 (四)查聲請人邱杉美部分,系
釋字第810號【政府採購原住民就業代金案】
110.10.08大法官解釋
,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本院釋字第709號、第770號及第771號解釋參照)。立法者就人民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釋字第793號【黨產條例案】
109.08.28大法官解釋
,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本院釋字第400號、第709號、第732號及第747號解釋參照)。另憲法第14條規
釋字第776號【設置停車空間於鄰地之套繪管制案】
108.04.12大法官解釋
在使財產所有人得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以確保人民所賴以維繫個人生存及自由發展其人格之生活資源(本院釋字第596號、第709
107年度憲二字第396號
108.02.22
地上者,該重劃後受分配之土地既由該所有權人使用、收益及處分,該房屋等土地改良物之存在,自無可能妨礙重劃土地分配或工程施工。但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將聲請人所有坐落於重劃後分配予
釋字第771號【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效果案】
107.12.14大法官解釋
在使財產所有人得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以確保人民所賴以維繫個人生存及自由發展其人格之生活資源(本院釋字第596號、第709
釋字第770號【企業併購法現金逐出合併暨股東及董事利益迴避案】
107.11.30大法官解釋
,旨在確保人民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公司股份本身具有一定之財產價值;於公司營業獲益時,股東有機會參與股息與紅利之分派;
釋字第763號【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應定期通知案】
107.05.04大法官解釋
在使財產所有人得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以確保人民所賴以維繫個人生存及自由發展其人格之生活資源(本院釋字第596號、第709
釋字第747號【土地所有權人因公路穿越地下得請求徵收地上權案】
106.03.17大法官解釋
,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本院釋字第400號、第709號及第732號解
釋字第742號【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變更之救濟案】
105.12.09大法官解釋
障,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本院釋字第四00號、第七三九號解釋參照)。又
釋字第739號【自辦市地重劃審查案】
105.07.29大法官解釋
障,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本院釋字第四00號解釋參照)。又憲法第十條規
釋字第732號【捷運設施毗鄰地區土地徵收案】
104.09.25大法官解釋
障,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本院釋字第四00號及第七0九號解釋參照)。人
釋字第709號【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與計畫審核案】
102.04.26大法官解釋
障,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本院釋字第四00號解釋參照)。又憲法第十條規
會台字第10829號
101.04.13
規定,說明夫妻法定財產制,係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因認聲請人出資購買毒品,無償交付乃妻使用,自屬轉讓,而論處聲請人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刑,係曲解法律,為此聲請釋憲案。
釋字第672號
99.02.12大法官解釋
障,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本院釋字第四00號解釋參照)。立法機關對人民
釋字第671號
99.01.29大法官解釋
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不得因他人之法律行為而受侵害。分別共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設定抵押權後,共有物經分割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
釋字第600號
94.07.22大法官解釋
障,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本院釋字第四00號解釋參照)。立法機關為確保人民財產權,並兼顧他人自由與公共利益之維護,得在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
釋字第596號
94.05.13大法官解釋
,使財產所有人得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以確保人民所賴以維繫個人生存及自由發展其人格之生活資源。惟為求資源之合理分配,國家自得於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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