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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11 件
關鍵字命中11
115年審裁字第1233號
115.07.22審查裁定
年12月25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就系爭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於113年4月18日以113年度台抗字第307號民事裁定(下稱最終裁定一)駁回其抗告確
114年審裁字第836號
114.07.29審查裁定
下稱系爭規定二),所謂「抗告」之解釋,認包括就所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提起之抗告,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及財產權,而系爭規定二若不作限縮解釋,則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從而,系爭確定
113年審裁字第912號
113.12.11審查裁定
下稱系爭規定二),所謂「抗告」之解釋,認包括就所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提起之抗告,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及財產權,而系爭規定二若不作限縮解釋,則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綜上,系爭確定
111年審裁字第859號
111.11.28審查裁定
06條第1項前段於評議簿記載意見之規定不合」、「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所為之裁定,異議人不服該核定提起抗告,所繳納抗告費用即屬該事件所生訴訟費用之一部,應由敗訴之當事人一併負擔」等理由,
111年憲裁字第1601號
111.09.30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事件,聲請裁判暨法規範憲法審查案
111年憲裁字第1246號
111.08.30
06條第1項前段於評議簿記載意見之規定不合」、「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所為之裁定,異議人不服該核定提起抗告,所繳納抗告費用即屬該事件所生訴訟費用之一部,應由敗訴之當事人一併負擔」,牴觸法
107年度憲二字第248號
107.10.05
可見,法院未遵守系爭規定一,依職權調查證據並據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又未將此情形認定為係消極的不適用法規,依系爭解釋予以救濟,逕行適用系爭規定二及三將抗告駁回,均有
107年度憲二字第114號
107.05.25
15號民事裁定駁回其上訴;聲請人就系爭裁定二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及系爭裁定一,本得依法提起抗告尋求救濟,卻未提起抗告,均未依法用盡審級救濟;2、系爭裁定二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屬中間
會台字第11279號
102.02.06
文字第一0一0000七三二號函復以:法院既未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亦未命其補繳裁判費或退還溢繳之裁判費,承辦法官無從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等情。顯見該民事事件仍於原法院審理中,聲請
會台字第10578號
100.12.09
灣高等法院一○○年度抗字第五七五號民事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不得抗告,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釋字第574號
93.03.12大法官解釋
百六十六條規定,應依職權核定之,不受原第一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羈束。如第二審法院認定上訴利益不逾法定數額,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第三審上訴,經上訴人提起抗告時,第三審法院仍得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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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