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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173號
115.07.09審查裁定
定之立法理由並未就排除特定人員申請提敘之立法目的正當性進行說理,難認系爭規定之目的係屬正當。系爭規定以列舉方式排除所列範圍以外之公職,且未容許提出提敘申請後,由專責機構就個案進行具
115年憲判字第5號【犯最重本刑為死刑之罪的追訴權時效變更案】
115.06.05憲法判決
國家即不得追訴處罰其犯罪行為,惟此一期待,顯不具正當性,欠缺保護價值。系爭規定縱然造成聲請人此一期待破滅,變更其犯罪行為的追訴權時效期間,排除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規定的適用,明定刑
115年憲裁字第4號
115.02.04
得易科罰金之罪;系爭規定加重其刑之規定,不具目的正當性,無法通過適合性原則之審查,亦違反罪責原則,因而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系爭規定以被害人是否為行為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作為差別刑罰輕
115年憲裁字第2號
115.02.04
定係出於恣意,不符事物本質,難謂具必要關聯而不具正當性,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 (二)系爭規定之法定刑未能考慮被害人之可歸責性及有處以有期徒刑之空間,縱個案符合法定減輕事由,仍有刑
114年憲判字第1號【憲法訴訟法修正案】
114.12.19憲法判決
範違憲審查,已構成權利濫用而難認有聲請憲法解釋的正當性外,本得基於立法機關有確保其所制定的法律及決議合憲的義務的憲法意旨,而解釋立法委員聲請憲法解釋案的要件。尤其因表決方式致無法判
114年審裁字第1243號
114.10.13審查裁定
字第47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未就系爭規定是否具正當性之爭議為裁判,違背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
114年審裁字第882號
114.08.07審查裁定
分。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規定欠缺傳聞法則容許例外之正當性,且未保障聲請人之對質詰問權,致令聲請人承擔「因證人逃亡,無法受詰問導致事實不明之不利益」,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16條所
114年憲裁字第3號
114.02.26
大結構性不同,不能再以當時的狀況來證立減租條例之正當性,司法院釋字第580號解釋所形成的法秩序有重新檢討之必要;(二)系爭規定一至三限制出租人在收回耕地自耕時,要考量承租人是否失其
113年憲判字第11號【擬制遺產課稅案】
113.10.28憲法判決
,法規範就稅捐負擔能力相同之人所為差別待遇即應有正當性基礎(司法院釋字第694號、第696號、第701號及第745號解釋參照)。綜上所述,根據歷來司法院解釋所形成之規則,就平等權於
113年憲判字第9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
113.10.25憲法判決
比例原則不符;系爭增修條文第29條規定,違反民主正當性、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及釋字第585號解釋所示之組織法法律保留要求。4.系爭增修條文第29條之1、第30條第3項及第30條之1第
113年憲暫裁字第1號
113.07.19
法明示或默示授權,或源自立法院職權之事物本質而有正當性外,即可能存有違反法治國原則之違憲疑慮。【17】 鑑於具上開違憲疑義之法律規定一旦施行,即可能造成相關憲法機關憲法上職權、功能
113年憲裁字第9號
113.03.26
確定終局判決及裁定牴觸憲法之疏漏,益徵系爭裁定之正當性存有疑義,難昭折服。準此,聲請人並非也無意聲明不服,而是請求大庭依法付與具實質意義之裁定理由或依法為補充裁定,俾維護聲請人之訴
113年審裁字第267號
113.03.22審查裁定
規定二),將教師犯罪行為作為解聘之事由,欠缺目的正當性,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工作權及財產權,系爭判決亦因之而違憲。此外,系爭判決認聲請人縱變更訴
112年憲判字第20號【日治時期私有土地經土地總登記程序登記為國有案】
112.12.29憲法判決
值得保護之價值。是容許國家在此主張消滅時效,並無正當性可言。【33】 綜上,系爭判例關於國家得依消滅時效規定,為時效完成之抗辯部分,不當限制人民之財產權,與憲法第15條規定之意旨不
112年憲判字第11號【選舉幽靈人口案】
112.07.28憲法判決
、公職人員選罷法與選舉實務均不符,此目的不具憲法正當性;人民支持特定候選人當選受憲法選舉權保障,不具法益侵害性,系爭規定二以此作為犯罪主觀構成要件,亦無憲法上正當性;系爭規定二以刑
112年憲判字第7號【成立廠場企業工會案】
112.05.19憲法判決
大自由形成空間,故比例原則之審查上應要求其目的具正當性,且手段與目的間具備合理關聯。【42】 就目的正當性之審查而言,系爭規定一於100年配合工會法修正,以廠場作為得組織企業工會之
112年審裁字第209號
112.01.31審查裁定
少之退休金用於其未曾參與設立之退撫基金,不具目的正當性,且手段目的間欠缺必要之關聯;系爭解釋文彼此矛盾、其認定事實與所憑證據顯然不符等,均有變更系爭解釋之必要。 (二)關於裁判憲法
111年憲判字第19號【全民健保停保復保案】
111.12.23憲法判決
條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而限制人民權利者,具有更高之正當性,司法者從事比例原則之審查時,應予更多之尊重;且因社會政策涉及國家整體資源之分配與運用,政治部門需要盱衡政治、經濟、社會等各項
111年審裁字第732號
111.11.11審查裁定
少之退休金用於其未曾參與設立之退撫基金,不具目的正當性,且手段目的間欠缺必要之關聯;系爭解釋文彼此矛盾、其認定事實與所憑證據顯然不符等,均有變更系爭解釋之必要。(二)關於裁判憲法審
111年憲裁字第1692號
111.10.14
行政裁罰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之決定,係具有直接民主正當性之立法者綜合考量能否達成立法目的、違法情節、查緝難易與成本等諸多因素後所制定,尚非民主正當性根據僅源於恪守依法裁判原則之法院所
111年審裁字第343號
111.10.12審查裁定
之已退休人員減少之退休金,用於退輔基金,不具目的正當性與手段目的間必要之關聯;(3)系爭解釋文彼此矛盾;(4)系爭解釋認定事實與所憑證據顯然不符;(5)系爭解釋理由書第65段稱系爭
111年憲裁字第1450號
111.09.15
文書負責,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合理且缺乏正當性等,而有違反憲法第1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關於聲請法規範審查部分: (一)按人民所
111年憲判字第9號【公務人員考績丁等免職案】
111.06.24憲法判決
為落實行政管理目的對公務人員為考績處分雖具有目的正當性,然行政考績與懲戒本質有所不同,是以懲處、懲戒權限之範圍及其應適用之程序,亦應有所差異,不應使行政長官有裁量權限,而得恣意選擇
111年憲裁字第280號
111.06.07
立法目的不僅抽象且非我國憲法所欲追求之價值,已無正當性,即使不論系爭規定之手段適合性或必要性,即可得出系爭規定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亦不符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111年憲裁字第231號
111.05.17
(下稱系爭決議),未能掌握土地增值稅之立法內涵、正當性基礎及邏輯結構,導致曲解、濫用經濟觀察法及實質課稅理論,誤以為於土地所有權移轉無效之情況下,仍有可能有土地自然漲價所得之具體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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