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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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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25
115年憲判字第6號【被害人為兒少之性犯罪追訴權時效案】
115.08.14憲法判決
核心。因此,時效期間之調整與設定,係立法者在維護法安定性與社會公義間所為之價值權衡,屬於憲法賦予立法者之形成空間,並不構成對訴訟權核心內涵之侵害。(三)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規範,需整體
114年憲判字第1號【憲法訴訟法修正案】
114.12.19憲法判決
爭規定一至六自公布日起施行,未給予過渡期間,違反法安定性原則及法治國原則,是立法者意圖限縮憲法法庭對系爭規定一至六的本案及暫時處分審理時間,規避違憲審查,已構成脫法行為,侵害司法權
114年審裁字第1307號
114.10.29審查裁定
第3項規定之「必要時」欠缺明確性,違反法預測性及法安定性原則,同項規定之「得予」應改為「應予」始符合平等原則,同條第5項規定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已剝奪聲請自訴人之抗告權,違反平等原
114年審裁字第531號
114.05.26審查裁定
駕照處分為無效,而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影響法安定性;尤以聲請人之駕照經註銷後,自93年12月23日至110年8月29日期間,因駕照業經吊銷仍駕車之無照駕駛行為,為警當場舉發達
114年統裁字第8號
114.05.12
依法令之行為,無端受刑責,已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安定性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訴訟權;另依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規定,向憲法法庭聲請統一解
114年審裁字第433號
114.04.30審查裁定
決依據,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亦違反法安定性原則,且有違背法令之情形,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規定保障之財產權。乃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
114年審裁字第418號
114.04.28審查裁定
之裁處權時效,架空行政罰法時效消滅制度所欲追求之法安定性,而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規定保障之財產權。 (五)聲請人縱有違反限期改善處分所確立之系爭申報義務,然已經第一次罰鍰處分裁
114年審裁字第417號
114.04.28審查裁定
之裁處權時效,架空行政罰法時效消滅制度所欲追求之法安定性,而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規定保障之財產權。 (六)聲請人縱有違反限期改善處分所確立之系爭申報義務,然已經第一次罰鍰處分裁
114年審裁字第10號
114.01.02審查裁定
41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安定性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財產權與訴訟權,有違憲之疑義,乃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
113年審裁字第951號
113.12.18審查裁定
檢察署觀護人報到之期間折抵刑期,違反法律明確性及法安定性。 (二)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監簡抗字第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及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165號
113年憲判字第9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
113.10.25憲法判決
移送總統公布後,其法律形式與效力業已存在,為維護法安定性,其立法程序是否符合議事規範之要求發生爭議時,除自客觀存在之事證(例如立法院議事紀錄),即可認定立法程序有牴觸憲法之明顯重大
113年審裁字第704號
113.09.26審查裁定
第185號、第525號解釋之意旨、誠實信用原則、法安定性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
113年審裁字第539號
113.07.19審查裁定
情形者,不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之規定,而違反法安定性原則及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又聲請人既係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而分別遭宣告處有期徒刑3年8月、5年6月及5年2月,並經定應執行刑
113年審裁字第517號
113.07.12審查裁定
取得之權益及合理信賴造成不利影響,違反比例原則、法安定性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22條規定,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
113年審裁字第291號
113.03.30審查裁定
及司法院釋字第525號解釋所揭示之誠實信用原則、法安定性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及訴訟權。又最高法院112
113年審裁字第27號
112.12.09審查裁定
律效果之規定」部分,顯屬籠統,有違反明確性原則及法安定性原則;系爭規定亦違反憲法「分權分治」及「刑事、民事、行政分流原則」。(二)系爭判決並未明確判定系爭要點之性質,究為「自治規則
112年憲判字第13號【販賣第一級毒品案】
112.08.11憲法判決
否仍為過苛,自應將犯罪之情狀、犯罪者之素行,以及法安定性及公平性之要求一併考量。準此,系爭規定對諸如無其他犯罪行為,且依其販賣行為態樣、數量、對價等,可認屬情節極為輕微,顯可憫恕之
112年審裁字第1412號
112.07.01審查裁定
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安定性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與罪刑法定主義,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與訴訟權,有違憲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
112年審裁字第1334號
112.06.10審查裁定
行為時無法預測之法律上義務,與憲法上法治國原則之法安定性要求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有違等語,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
112年憲判字第3號【公職年資併社團年資案】
112.03.17憲法判決
尚無違背。 四、上開條例第7條規定,與法治國原則法安定性之要求,尚無違背。 五、其餘聲請不受理。
112年審裁字第691號
112.02.28審查裁定
所得之裁判意旨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法安定性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等;又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所適用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條第4款
112年審裁字第459號
112.02.24審查裁定
所得之裁判意旨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法安定性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等。又系爭判決一及二所適用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條第4款至第6款、第
112年憲判字第2號【「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再審事由案】
112.02.10憲法判決
條第1項規定,必減輕其刑,其應受保護之利益顯大於法安定性,系爭規定漏未規範足認應受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判決得聲請再審,自屬違憲等語。【8】 聲請人三主張意旨略謂:依毒品條例第17條第1
112年審裁字第573號
112.02.09審查裁定
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法安定性原則,應受違憲宣告。(二)系爭函、系爭判決及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三及四,以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0條規定(下稱
112年審裁字第512號
112.02.06審查裁定
序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顯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法安定性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該判決認重新審定處分於系爭規定施行前送達係屬合法,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牴觸司法院釋字第443號及第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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