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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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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8
釋字第813號【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為第三人所有之補償案】
110.12.28大法官解釋
有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五十範圍內減徵……地價稅……。」及第100條第1項規定:「私有……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下併稱系爭規定二)
110年度憲二字第422號
110.12.17
後再行移轉時,已非屬重劃後之第一次移轉,應不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之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9條、第172條之規定等語。核其所陳,泛稱系爭函釋違憲,尚難謂已具體指
釋字第779號【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土地增值稅徵免案】
108.07.05大法官解釋
依當時規定被徵收之土地可依公告現值加四成補償,並減徵土地增值稅,仍不足以彌補被徵收土地所有人蒙受之損失,故修正為免徵土地增值稅(立法院公報第82卷第4期,第201頁及第202頁立法
會台字第12424號
104.02.06
減免規則第十條第一項,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得減徵或免徵地價稅,惟系爭規定對於同樣供公共通行之法定空地卻設有不得免徵地價稅或田賦之規定,與平等原則相悖等語。惟查系爭規定未經確定終
會台字第7431號
94.09.16
質限縮母法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後段所定貨物稅減徵之優惠範圍,指摘法院於系爭判決中解釋適用該等規範有所不當,惟法院之認事用法,尚非本院依法所得審查之對象。又上開財政部函主旨後段關
會台字第3818號
80.05.17
公告現值出售土地予台灣汽車客運公司,未能依法享受減徵土地增埴稅之優惠,經一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因認行政法院確定判決引用之財政部七十八年十二月九日台財稅字第七八三九九八○五號
會台字第3256號
79.01.19
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扣除其土地價值之半數,減徵遺產稅,乃行政法院捨此不由,逕依上開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為聲請人不利之判斷,有牴觸憲法租稅法律主義之疑義等情,聲請解釋,核屬裁
釋字第241號
78.05.26大法官解釋
62年都市計畫法修正後繼承移轉,減徵增值稅40%之函釋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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