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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0112號行政判決預覽 ↗
號函釋同意符合減徵規定之機車於工業局認證前已出廠者,可自工業局受理廠商申請文件之日起減徵貨物稅,其申前已出廠者,不予減徵。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4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考量如於出廠或進口時即予減徵貨物稅,其貨物之銷售價格可能未完全反映減徵貨物稅稅額(即未按減徵稅額降價),為確保減徵貨物稅的利益回饋予買受人,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三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核定應納稅額,並未減徵百分之四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271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在騎樓走廊上有1層建物者,其騎樓走廊地之地價稅減徵2分之1;有2層建物者,減徵3分之1;有3層建物者,減徵4分之1;有4層以上建物者,減徵5分之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三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縱不論前開函釋是否有背於租稅法律主義,然本案系爭標的為「汽車」,而該函釋所稱之減徵標的為「機車」,依上開判例意旨,自不得將減徵標的為「汽車」之情形類推適用於減徵標的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八四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按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土地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之規定,係於六十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因之符合該條例減徵之適用應係指該條例生效後,土地始重劃且第一次移轉者,其土地增值稅方准予減徵百分之四十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小字第881號民事判決預覽 ↗
符合申請減徵貨物稅之資格等語,以資抗辯。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0021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有2層建物者,減徵三分之一;有3層建物者,減徵四分之一;有4層以上建物者,減徵五分之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六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減徵稅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訴更字第二十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此規定,凡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前所產生之增值均在減徵之列,減徵之範圍,並非以土地因參加重劃所產生之增值為限,亦非規定僅就因重劃經歷時間長久所導致漲價數額較高部分予以減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修正公布前為減徵百分之二十)。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99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之增值予以減徵。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七○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核定應納稅額,並未減徵百分之四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八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核定應納稅額,並未減徵百分之四十。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七○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核定應納稅額,並未減徵百分之四十。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六九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爰以減徵土地增值稅之方式救濟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不適用同條但書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七十之規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簡字第四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在騎樓走廊上有一層建物者,其騎樓走廊地之地價稅減徵二分之一;有二層建物者,減徵三分之一;有三層建物者,減徵四分之一;有四層以上建物者,減徵五分之一。」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一二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已明定得享受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者,以重劃後第一次移轉者為限。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稅簡字第4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辦法(以下簡稱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辦法)第5條規定,於規定期限內申請繳回所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1,600元,乃以112年11月22日財北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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