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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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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5
113年審裁字第497號
113.07.16審查裁定
6號等民事裁判,對於前述相同重要爭點為判斷而具有爭點效,且聲請人亦未能提出足以推翻該等判斷之新訴訟資料等理由,判決聲請人應給付南港管委會新臺幣1萬800元及利息。聲請人對之提起上訴
113年審裁字第484號
113.07.05審查裁定
法審查。聲請意旨略以:最終裁定及系爭判決違背前案爭點效而駁回聲請人之訴,顯有重大違誤,不符憲法第15條及第16條保障人民財產權及訴訟權之意旨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
會台字第13440號
106.07.28
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對於爭點效及既判力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07號民事判決、104年度台聲字第385號民事裁定相歧異;對於法人侵權行為責
會台字第11104號
101.10.05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爭點效之適用,必須前後兩訴訟當事人同一,且前案就重要爭點之判斷非顯然違背法令,及當事人未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等情形始足當之,
會台字第9957號
99.12.24
合先敘明。查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裁判關於訴訟判決爭點效之見解不當且有裁判不附理由之情事,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客觀上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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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