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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0年度重再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倘法院要以「程序保障非顯有差異」為爭點效適用要件,理由自需充分,否則即有變相不適用爭點效法則之違誤。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67號民事判決預覽 ↗
退步言之,縱使採認仲裁判斷亦有爭點效法理之適用,仍應由仲裁當事人於後案仲裁程序中充分主張相關適用爭點效理論之要件事實並充分攻防,再由仲裁人審酌相關事證並具體決定是否有爭點效之適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有無確認利益,②爭點效之範圍(系爭土地附圖所示C部分是否可為爭點效所及,而依系爭買賣契約作為上訴人之占有法律依據),③若系爭土地附圖所示C部分不在爭點效範圍內,兩造提出之證據資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保險小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爭點效理論為法未明文事項,且在實務上容有爭議空間,此見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1029號、96年台上字第266號、93年台上字第1507號判決意旨即明,原審遽然援引爭點效理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仲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爭點效』之適用,必法院之確定判決之重要爭點始有其適用,仲裁判斷,非法院之確定判決,自無『爭點效』之適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經核,上訴人主張兩造間之另案確定判決,就本件並無爭點效理論之適用等語,與本院所持關於爭點效理論之法律見解不同,而本院104年度簡上更(一)字第2號第二審判決是否有違反爭點效理論之情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聲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件有前案爭點效適用,即有誤會。
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被告訴訟代理人提出上開答辯狀均在陳述既判力之遮斷效,並未主張爭點效,且爭點效既為責問事項,則基於當事人進行之精神,本院闡明權行使之範圍應不及於「闡明爭點效之適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⑷B案確定判決認定有無爭點效,與原審判決是否受A案判決爭點效之拘束應無關連性,原審是否受A案爭點效之拘束,亦須將本件C案與A案判決互相比對。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82號行政裁定預覽 ↗
2.再退而言之,爭點效理論之適用範圍依法亦有所限制,本案基於以下之原因及理由,應無爭點效理論之適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065號行政裁定預覽 ↗
「爭點效」理論,及本案是否具有爭點效之具體事實之適用之法律見解問題,而有確認或統一其法律上意見之必要等語,為其論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小上字第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96年度臺上字第307號判決揭諸有關爭點效之要件、民法第148條第2項及同法第334條(上訴狀誤繕為第344條)以下規定之情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小上字第15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據此質疑原判決採用爭點效法理之適法性,尚屬無稽。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4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本件兩造之爭點厥為:1.本件有無爭點效之適用?2.若無爭點效之適用,被上訴人有無簽署借貸契約書連帶保證之事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再易字第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已經完工並經再審原告驗收,不能認有違反爭點效,再審意旨謂原確定判決此部分認定,除有(或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2款之再審事由,亦有違反爭點效之適用法規錯誤情形云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29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就爭點效論理乃依誠信原則之法理所為,依前開民事庭決議可知「法規」包含「法理」,因此,原審判決違背最高法院就爭點效所為表示,即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88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於原審並未主張爭點效,原判決逕認本件應受前案爭點效所拘束,亦違反當事人主義、辯論主義云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簡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審既已明確交代兩造前案確定判決爭點效果,自無判決不備理由之情事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⒊綜上,本件原告所持如附表編號1-5所示確定判決不應適用爭點效之理由,均無可取,且經核如附表編號1-1至1-5所示確定判決均符合爭點效之要件,亦無例外不應適用爭點效之情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4年度再易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3、小結:基於「禁反言原則」,亦應肯認「爭點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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