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共 160 筆
民事訴訟法第 296 條之 1預覽 ↗
訴訟有關爭點之曉諭
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第 9 條預覽 ↗
九 (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之內容) 進行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應對當事人所提出之各種事實上爭點、法律上爭點及證據上爭點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
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第 15 條預覽 ↗
十五 (調查證據應曉諭爭點) 於調查證據前,應先將訴訟之事實上爭點、法律上爭點及證據上爭點曉諭當事人後,始進行證據之調查。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92 條預覽 ↗
九十二 (曉諭爭點) 法院於調查證據前,應將該訴訟事實上爭點、證據上爭點、法律上爭點及其他攻擊或防禦方法曉諭當事人後,始進行證據之調查。(民事訴訟法二九六之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49 條預覽 ↗
法院於審理過程中,依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主張之內容,認為爭點有變更之可能時,應曉諭檢察官、辯護人確認是否變更主張或答辯之內容;認為爭點已變更者,應修正原爭點整理…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5 條預覽 ↗
四十五 (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 法院於書狀先行程序終結後所定之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應使當事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並應就兩造所爭執事項與不爭執事項…
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第 14 條預覽 ↗
十四 (爭點簡化協議之效力) 當事人主張之爭點,如經當事人協議簡化,除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之一第三項但書情形外,當事人應受其拘束,即嗣後應以此爭點為攻擊…
加強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第 8 條預覽 ↗
八 審判長主持評議時,應設定每案事實及法律之爭點,促使庭員就各項爭點為充分之陳述,以免評議不周全。
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第 10 條預覽 ↗
十、審判長主持評議時,應設定每案事實及法律之爭點,促使庭員就各項爭點為充分之陳述,以免評議不周全。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6 條預覽 ↗
四十六 (爭點整理之結果) 當事人主張之訴訟上爭點,經當事人協議簡化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之一第三項但書情形外,應受其拘束,並以之為攻擊或防禦及言詞辯…
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 20 條預覽 ↗
二十、行政團隊應使調解委員行調解前有知悉當事人書狀內容之機會;必要時,得提供事實及爭點摘要,以協助其分析事實上、法律上及證據上爭點。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47 條預覽 ↗
法院宜依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主張之待證事實,妥適整理爭點,並載明爭執與不爭執之事項。 前項爭點除直接事實外,亦得包含用以推認直接事實之重要間接事實,以及用以評價…
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第 11 條預覽 ↗
十一 (爭點整理之處所) 受命或獨任審判之法官得於法庭或其他適當處所,進行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程序,並得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之一、第…
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第 12 條預覽 ↗
十二 (命當事人自行協議簡化爭點) 受命法官行爭點整理程序認為適當時,得暫行退席或命當事人暫行退庭,或指定七日以下之期間命當事人就雙方主張之爭點或其他有利於…
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第 13 條預覽 ↗
十三 (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 審判長命當事人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摘要書狀時,應明確提示當事人製作摘要書狀之事項,以避免當事人僅概括引用既有之訴訟資料。 …
臺灣高等法院訴訟卷宗卷證索引代替文書目錄試行要點第 11 條預覽 ↗
十一 (律師閱卷) 律師閱卷時,卷證索引得抽出。但卷證索引有加註爭點者,應抽出。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89 條預覽 ↗
本法第八十八條所稱得僅記載證據名稱及對重要爭點判斷之理由,指下列事項,並不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一、證據名稱部分:指經法院依嚴格證明…
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第 8 條預覽 ↗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評析意見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案例編號。 二、調解會。 三、醫療爭議之爭點。 四、醫療爭議評析意見。 前項第四款醫療爭議評析意見,應依病歷資…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15 條預覽 ↗
保險人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提出之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原核定通知文件未附記理由者,其理由。 二、申請審議案件之事實上或法律上爭點及其所持見解。 三、對於申…
國民法官法第 88 條預覽 ↗
有罪之判決書,有關認定犯罪事實之理由,得僅記載證據名稱及對重要爭點判斷之理由。
預覽
最近修正的法規
異動條文近一年 980 次異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