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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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49條規定,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如果根據檢察官、被告和辯護人的主張,認為存在爭點可能發生變更的情況,應該告知檢察官、辯護人確認是否有變更主張或答辯的意願。如果法院認為爭點已經發生變更,則應修改原本整理的爭點結果,或重新整理爭點。 這個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在審理過程中,各方的主張和答辯能夠得到充分的考慮和處理。如果出現了可能會影響爭點的變更,法院需要及時通知相關當事人,並對整理的爭點進行修正或重新整理,以確保審理過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國民法官法本身,以及相關的解釋性文件、判例或法律學術著作。具體的範例可能是在一起刑事案件的審理中,被告或辯護人提出了新的證據或辯護觀點,這可能會對案件的爭點產生變更。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應該按照該條規定的要求,通知檢察官和辯護人確認是否有變更主張或答辯的意願,並根據確認的結果進行爭點的修正或重新整理。
- 被告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爭點名詞
- 曉諭名詞
- 爭點整理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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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