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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8 件
關鍵字命中8
107年度憲二字第57號
110.12.17
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判例將包括錄影帶在內之物證,以審判期日前調查物證所製作之勘驗筆錄取代之,使事實審法院不須經由播放、勘驗等法定物證調查程序,本其自身感官體驗而獲悉物證內容並
107年度憲二字第210號
110.05.21
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判例,認原為物證之錄影帶,由檢察官或法院實施勘驗,製成勘驗筆錄後,則該筆錄已屬書證。致該書證如為偵查階段或前審法院所作成時,本審法院法官得以宣讀
108年度憲二字第65號
108.04.12
師到庭具結並接受詰問,應無證據能力。又於欠缺性侵物證下,採納被害人前後不一之陳述,漏未查明被害人係為避免遣返越南而為不實指控,有違證據裁判原則及嚴格證明法則。上述情形,均有侵害聲請
會台字第11320號
102.04.19
使在大陸地區由公安製作之詢問筆錄及鑑定證書,得於物證未提出及證人未在中華民國法庭受交互詰問之情形下,具有證據能力進而作為量罪科刑之依據,顯有牴觸憲法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調查
釋字第582號
93.07.23大法官解釋
述聲請人及共同被告共涉本件犯罪經過情形甚明,且有物證及書證扣案及附卷足資佐證,為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該第二審法院,除上開共同被告之自白外,對於其他與聲請人被訴犯罪事實有關而應
釋字第244號
78.07.26大法官解釋
乃在揭示法律上之見解,與以物之存在或狀態為資料之物證有別,不得以之作為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而提起再審之訴,並非不許依法定再審理由提起再審之訴,與憲法自無牴觸。惟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
會台字第3105號
77.11.25
「直接受益之日期、地點、行為、事實、金額、人證、物證」等,未善盡舉證之責,行政法院判決認為「無庸證明」,顯有未當,有違憲法第十六條。但對於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竟有何違憲之處,
會台字第1533號
70.04.10
非經認定編列號碼登記有案保存原版之外,在法律上為物證是否有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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