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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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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5
會台字第13356號
107.08.10
:1、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審查客體應為目的性擴張解釋,包括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2、觀諸系爭規定一規定,主管機關於作成本條所定不利管制措施前,並未給予起造人陳
107年度憲二字第62號
107.04.27
與真實不符之情形在內。系爭函在無法律授權下,自為目的性擴張解釋,使主管機關得將系爭函結合系爭規定後終止契約,又得另依政府採購法其他規定為裁罰性處分,系爭函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又依系
會台字第12775號
106.02.24
法律所無之限制,又系爭規定三、四、五、六以不當之目的性擴張解釋裁罰聲請人,有牴觸憲法第15條規定之疑義等語。惟查,系爭規定二並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
會台字第12618號
105.06.24
爭規定之「裁處時」,應以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解釋,採目的性擴張解釋方法,使之包括「訴願及行政訴訟之決定或判決時」等語。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系
會台字第11153號
102.11.15
力既實質作用於本件聲請人聲請憲法解釋之案件,自應目的性擴張解釋認其得為聲請補充該號解釋之適格主體,就該號解釋有不當剝奪刑事被告之基本權利,牴觸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第十五條生存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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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