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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7 件
關鍵字命中7
115年審裁字第892號
115.05.11審查裁定
爭規定之應付價格規定,核定關稅並處漏稅罰鍰,違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8項規定及期待可能性原則。 4.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認海關主張之應付價格合於系爭規定,並認計算漏稅罰鍰之基準合法
114年審裁字第1302號
114.10.27審查裁定
57254號函說明三(下稱財政部函),已實際違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等規定,牴觸稅捐法定主義、量能課稅原則及課徵合法性原則,司法院釋字第660號解釋有變更之必要。(二)系爭確定終局判決
113年憲判字第11號【擬制遺產課稅案】
113.10.28憲法判決
贈與之繼承權人以拋棄繼承規避遺產稅,稽徵機關得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7條第3項規定認定該拋棄繼承人屬遺產稅納稅義務人,負遺產稅繳納義務,藉合憲性解釋使拋棄繼承之配偶共同
111年審裁字第653號
111.11.04審查裁定
12月17日刪除,與105年12月28制定公布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規定意旨相同)、具重要關聯性之保險法第12條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之立法意旨、財政部102年1月18日
111年憲裁字第1433號
111.09.14
庭生活費用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顯不符相當性,牴觸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民法第1023條第2項規定、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又,系爭規定二及
109年度憲二字第376號
110.05.07
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之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惟系爭規定僅得扣除個人及配偶之標準扣除額,而不能申報撫養其他
108年度憲二字第249號
108.09.27
三)聲請意旨略謂:1.稅捐機關及確定終局判決違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之規定,在無證據證明被繼承人以其妻之名,向銀行抵押房屋之貸款,並非屬被繼承人之債務,即否准其為未償還債務之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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