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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186號
115.07.13審查裁定
字第1958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肯認原審法院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見解,駁回聲請人所提起之抗告,導致聲請人之生命權因而遭受剝奪,並面臨隨時可能執行死刑之處境,且其所適用之
115年審裁字第1123號
115.06.22審查裁定
年度上字第359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肯認國立清華大學得在欠缺教師歸置之正當法律程序規範情形下,將聲請人歸置於師資培育中心,致聲請人之學術生涯實質中斷,且其所適用之國立大
115年審裁字第892號
115.05.11審查裁定
關適用關稅法第35條核定應納稅款之稽徵慣例後,仍肯認海關得改依系爭規定之應付價格規定,核定關稅並處漏稅罰鍰,違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8項規定及期待可能性原則。 4.系爭確定終局
114年審裁字第820號
114.07.28審查裁定
度聲再字第374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肯認原審法官未自請迴避又未查證事實真偽之見解,且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20條 (下併稱系爭規定一)、第273條及第277條
114年審裁字第600號
114.06.12審查裁定
度聲再字第488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肯認原審法官未自請迴避又未查證事實真偽之見解,且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20條、第298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一)、第273條及
114年審裁字第531號
114.05.26審查裁定
無效訴訟,駁回聲請人在原審之訴。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肯認原判決前開論斷,認聲請人提起本件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應屬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而以無理由駁回聲請人之上訴。 (三)經查:1、系爭規
114年審裁字第418號
114.04.28審查裁定
善處分具構成要件效力之見解,未為反對之說明,即係肯認第一審判決關於限期改善處分所為系爭契約關係為勞動契約之認定,具構成要件效力,而拒絕審查限期改善處分,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規定
114年審裁字第417號
114.04.28審查裁定
為,仍為自然單一行為,惟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至六卻肯認勞保局所為系爭按月裁罰處分之合法性,係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規定保障之財產權。 (七)爰就系爭確定終局判
114年審裁字第370號
114.04.14審查裁定
應分析律師法律意見書之假設成立可能性,系爭判決亦肯認原處分適法,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期待可能性原則。系爭規定及系爭判決皆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
114年審裁字第170號
114.02.10審查裁定
年度抗字第124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肯認原審法官未自請迴避又未查證事實真偽之見解,且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73條及第275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114年審裁字第161號
114.02.10審查裁定
度聲再字第116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肯認原審法官未自請迴避又未查證事實真偽之見解,且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20條、第275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一)、第273條及
114年審裁字第162號
114.02.10審查裁定
度聲再字第159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肯認原審法官未自請迴避又未查證事實真偽之見解,且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20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一)、第273條及第277條(
114年審裁字第125號
114.02.03審查裁定
3年度聲再字第153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肯認原審法官未自請迴避又未查證事實真偽之見解,且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條、第19條、第20條、第125條、第133條、第134條、
114年審裁字第12號
114.01.02審查裁定
13年度聲再字第52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肯認原審法官未自請迴避又未查證事實真偽之見解,且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20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一)、第273條及第277條(
113年審裁字第988號
113.12.27審查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92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肯認原審法官未自請迴避又未查證事實真偽之見解,且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20條、第273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一)及第275條規
113年憲判字第9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
113.10.25憲法判決
權,屬調查方法之一,業經釋字第585號解釋所明確肯認,惟詢問權之行使,依行使對象之不同,仍應滿足各種憲法要求與限制。【232】 鑑於立法院調查權之行使,具有對事不對人之性質,與監察
113年審裁字第729號
113.10.07審查裁定
度台抗字第1189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肯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聲字第427號刑事裁定,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雄檢信嵩112執聲他254字第
113年憲判字第7號【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案】
113.08.09憲法判決
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提敘1級。」明確肯認中小學專任教師曾任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之權利,顯然承認其於代理教師服務期間所累積之工作能力與經驗,應給予合理之評價。系爭函二至四
113年審裁字第539號
113.07.19審查裁定
系爭規定一第3項所稱之「領受退除給與期間」,進而肯認原處分之剝奪聲請人領受退休俸與優存利息之權利,以及溯及追繳聲請人已受領之退休俸與優存利息,實已違反處罰法定原則與憲法第23條法律
113年憲判字第6號【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身高限制案】
113.05.31憲法判決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立法者肯認用人機關得基於實際需要設定公務人員之資格並辦理特種考試。而消防任務之遂行涉及救災裝備器材、消防人力及消防經驗等因素,基於勤務需要
113年審裁字第362號
113.05.22審查裁定
親密交往,仍不構成善良風俗之違反,故確定終局判決肯認配偶權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之權利,及認定婚姻關係外第三人與有配偶之人發生性行為或有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互動關係之交往,構成對民
113年審裁字第271號
113.03.22審查裁定
人自主決定權之人格權、身體權及健康權。另系爭裁定肯認聲請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被告(下稱被告)為檢查本件病患之病因,得違反病人自主決定權,施打具過敏性反應之顯影劑,強行實施一連串侵入
112年憲判字第19號【供公眾通行之法定空地地價稅案】
112.12.07憲法判決
核發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等行政處分。確定終局判決四肯認新北稅處以違法行政處分所建構之課稅條件作成課稅處分,該判決之理由顯有矛盾;(二)系爭共有土地有部分為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民權街
112年憲裁字第150號
112.11.29
聲請人等之主張,無非在其等均已經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肯認並非無國籍者之事實下,對於屬立法者特別針對無國籍之滯臺藏族人士所增設許可居留要件之系爭規定,以及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關於不合系爭規
112年審裁字第1907號
112.11.08審查裁定
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11號民事裁定,肯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527號民事判決之見解,在地上權成立目的尚存時,逕以判決終止聲請人之地上權,並以判決拆除聲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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