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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7 件
關鍵字命中7
111年憲裁字第110號
111.03.24
爭規定二有未涵及「法官應自行迴避或有偏頗之虞而因訴訟關係人不知法官而無從聲請迴避」等情形,是就此部分,應以系爭裁定二為確定終局裁定。 四、次查,系爭規定二部分,聲請人僅泛指其有規範
109年度憲二字第516號
110.01.29
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系爭判決未詳查及斟酌事證,且訴訟關係未盡必要處置,致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又禁止聲請人上訴第三審,均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第23條、第152條、第153條
釋字第791號【通姦罪及撤回告訴之效力案】
109.05.29大法官解釋
略以:系爭規定二之立法目的係為使夫妻可以早日脫離訴訟關係,促使婚姻關係得以延續,惟於較嚴格之審查下,此不屬合憲之目的。再者,已為通姦告訴之配偶間,能否再繼續婚姻關係容有疑問,系爭規
會台字第13242號
106.09.29
系爭規定,使法院非因當庭之聲明作成裁定時,得不經訴訟關係人之言詞陳述程序,已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比例原則,並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等語。惟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其餘
會台字第10539號
101.05.18
疑義,聲請解釋。查其聲請意旨,僅係爭執法院未給予訴訟關係人言詞陳述機會,逕依系爭規定認定聲請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令入戒治處所實施強制戒治等事宜,核屬指摘法院認事用法為不當,並未於
會台字第9727號
99.10.08
條之十二之規定核定,乃法院竟認僱傭關係屬定期給付訴訟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而駁回其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之訴,因而指摘系爭規定收取過高之裁判費應屬違憲等情
釋字第213號
76.03.20大法官解釋
之消滅,即應予以駁回」及「當事人請求標的消滅,其訴訟關係即應視為終結」各等語,係因以撤銷行政處分為目的之訴訟,乃以行政處分之存在為前提,如在起訴時或訴訟進行中,該處分事實上已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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