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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院台廳司一字第 1000025703 號
法庭開庭時,訴訟關係人或旁聽人均應遵守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及法庭旁聽規則第 7 條規定,不得有妨害法庭秩序之行為,如僅在法庭記筆記,則非屬妨害法庭秩序之行為,故不應禁止
秘台廳司一字第 1000017825 號
法院審理案件時,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如為外籍人士、原住民或瘖啞人,法院應徵詢是否需要通譯,並告知得聲請特約通譯,特約通譯日費、旅費及報酬由國庫負擔,法院應按相關規定支給標準辦理
(85)秘台廳民一字第 03434 號
應扣除在途期間計算之法定期間,僅指訴訟關係人應為一定訴訟行為之期間而言
(74)院台廳一字第 03896 號
所稱法院指定人員,係指法院人員或法院囑託書上指定於測量圖上簽章之指封之債權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
(74)台內地字第 321818 號
所稱法院指定人員,係指法院人員或法院囑託書上指定於測量圖上簽章之指封之債權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
(52)令刑(五)字第 2014 號
查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再議之聲請,原檢察官認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其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此項處分之撤銷,固以書面為之為宜,但檢察官對自己處分不起訴之案件,事後不得無故傳喚其告訴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而再行偵查,故檢察官縱無明示原處分之撤銷,如有此等行為,亦可基此而推定原處分業經撤銷。檢察官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之結果,如認再議之聲請為無理由,則應再制作不起訴處分書,而為送達。檢察官不為此種程序,將該案卷及證物送交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在其程序上不無違誤,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對此程序上之違誤,予以糾正,命令原檢察官另作不起訴處分書送達,尚無不合。
(46)台令參字第 0341 號
按保安處分與刑罰之功能雖各有不同,但其本質則同為國家對於違反刑事法令者之一種強制處分,且二者均應經過訴追與裁判之法定訴訟程序,在保安處分為檢察官之聲請與經法院之判決或裁定,在刑罰為起訴 (公訴及自訴) 與判決,此點殆無二致。告訴乃論之罪乃法律上限制檢察官訴權之行使,而刑罰與保安處分之請求,均屬於訴權範圍,自應同受其限制。是則檢察官對此既因訴權受有限制而不能訴追,法院基於不告不理之原則,自亦不能加以裁判 (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告訴乃論之罪,如經告訴人撤回告訴,其訴權自亦受有限制而不能行使,其訴訟關係既不存在,即亦不能單獨聲請或宣告保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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