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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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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6
112年審裁字第558號
112.02.08審查裁定
未行言詞辯論,亦未要求本件原因案件之相對人答辯,逕行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該判決明顯輕率謬誤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
110年度統二字第37號
110.12.17
案均應依修正後之系爭規定處理,法院對此未予詳查即逕行判決,對聲請人權益有極大之影響,多數檢察官與法官都認為聲請人應受觀察勒戒或不受理處分,只有少數法官裁判有期徒刑,故請求統一見解等
110年度憲二字第357號
110.10.08
見解與上開民事判決矛盾,且並未調取民事判決卷證即逕行判決駁回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有違證據法則,侵害其訴訟權等語。核其所陳,僅指摘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
108年度憲二字第22號
108.02.22
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兩要件均須符合時,始得不待陳述逕行判決,究有何違反憲法而侵害秘密通訊自由及訴訟權之處,尚難謂業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
會台字第13073號
105.10.21
務人地址錯誤之債權憑證,罔顧聲請人之質疑及要求,逕行判決他造勝訴,有違憲之虞云云。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而為指摘,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於客觀上有
會台字第10848號
101.04.13
施交互詰問對質辯論,及予聲請人最後陳述之機會,即逕行判決聲請人有罪並須負損害賠償之責,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而確定終局裁定不准許再審及再抗告之聲請,使原因案件無從再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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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