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五八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雖規定第二審法院於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惟第二審法院得不待被告之陳述逕行判決者,以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為限。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18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反之,則不能逕行判決。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第二審法院得不待被告之陳述,逕行判決者,以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為限。反之,則不能逕行判決。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非字第一六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按第二審法院於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之規定,固得不待其陳述而逕行判決,但此項逕行判決,仍應以被告業經合法傳喚為其前提;若被告並未經合法傳喚,第二審法院竟不待其到庭陳述而逕行判決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一0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審以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不待其陳述而逕行判決,於法自屬有違。非常上訴意旨所指本件原審未經合法送達不待被告陳述而逕行判決之違法,應已包含上開違法在內。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20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第二審法院得不待被告之陳述,逕行判決者,以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為限。反之,則不能逕行判決。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二四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雖規定第二審法院於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惟第二審法院得不待被告之陳述逕行判決者,以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為要件。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非字第七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雖規定第二審法院於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惟第二審法院得不待被告之陳述逕行判決者,以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為要件。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二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雖規定第二審法院於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足見第二審法院得不待被告之陳述逕行判決者,以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為要件。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非字第六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雖規定第二審法院於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惟第二審法院得不待被告之陳述逕行判決者,以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為要件。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非字第二○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雖規定第二審法院於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惟第二審法院得不待被告之陳述逕行判決者,以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為要件。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二五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同法第三百七十一條雖規定第二審法院於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惟第二審法院得不待被告之陳述逕行判決者,以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為限。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非字第八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同法第三百七十一條雖規定第二審法院於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惟第二審法院得不待被告之陳述逕行判決者,以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為要件。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更(一)字第8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應更正為「被告丙○○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併予敘明。」。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二一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雖規定第二審法院於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惟第二審法院得不待被告之陳述逕行判決者,以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為要件。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九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刑事訴訟法雖規定第二審法院於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惟第二審法院得不待被告之陳述逕行判決者,以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為要件。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非字第一三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雖規定第二審法院於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惟第二審法院得不待被告之陳述逕行判決者,以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為要件。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非字第三五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雖規定第二審法院於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惟第二審法院得不待被告之陳述逕行判決者,以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為要件。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非字第一九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雖規定第二審法院於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惟第二審法院得不待被告之陳述逕行判決者,以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為要件。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二六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定有明文。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9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