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直轄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在該市某丁字路口設置反射鏡。
A 市市民甲因該反射鏡照射其住家神明桌,引起家人不安,而向交通局請
求將該反射鏡遷往他處。經交通局現場會勘協調,當地里民對於是否撤除
反射鏡尚存歧見有待協調。交通局隨後召開協調會,會議紀錄為:「本案
反射鏡存廢因里民仍無共識,將請里長持續協調當地里民意見,若有共識,
本局再配合辦理後續事項。」因甲並未出席協調會,故交通局發函將該會
議紀錄寄給甲。甲不服,主張反射鏡之設置為行政處分,提起訴願遭駁回
後向行政法院合併提起撤銷訴訟與課以義務訴訟,請求行政法院判決撤銷
該通知函與命交通局廢止反射鏡。行政法院應否受理其訴訟?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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