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民國97 年將其所有坐落新北市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持分贈與其女乙,並辦理
贈與稅申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贈與總額新臺幣1,000,000 元,並核發贈與稅免稅證明
書。乙於該年將系爭土地出售予A 公司,取得價款90,000,000 元,經主管機關以A
公司97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附件「97 年度移轉訂價報告書」中,敘明A 公
司於96 年度即計劃購入系爭土地,並於97 年度付款過戶;主管機關依稅捐稽徵法
第12 條之1 規定,核定本次贈與額43,000,000 元,併計前次贈與額1,000,000 元,
核定97 年度贈與總額44,000,000 元,本次應納稅額13,400,000 元,認為乙行為屬稅
捐規避,並按應納稅額處1 倍之罰鍰。乙不服,並主張其行為屬合法節稅,其應如何
尋求救濟?(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