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下稱:保五總隊)警員,因其於
111 年9 月勤餘酒駕肇事,致其111 年年終考績受考列丙等,無法領取111
年年終工作獎金,某甲不服保五總隊所為不核發其111 年年終工作獎金之
決定,主張「一百十一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既非法
律,亦無法律明確授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侵害其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問: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之法律性質為何?機關發給年終工作獎金行
為之法律性質為何?某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參考法條】
一百十一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7 點第1 項第1 款:「發給對
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發或減發年終工作獎金;同時有二款以上之情形者,
僅依款次在前之規定辦理:
(一)年終考績(核、成)或另予考績(核、成)列丙等以下者,不發給年終工作獎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