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仲裁委員召集,其由委員3 人組成者,應有全體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仲裁判斷;其由委員5 人或7 人組成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作成仲裁判斷
(B)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作成裁決決定
(C)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者,應於收到調解申請書7 日內為之
(D)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應指派委員1 人至3 人,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應於指派後20 日內作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