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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廉政/法律政風 108 年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概要考古題

民國 108 年(2019)法律廉政/法律政風「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概要」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8 題申論題

父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甲,於美國出生,亦取得美國國籍。甲返國後參 加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及格,經任用為公務人員。嗣經檢舉查證,服務機 關確認其具有雙重國籍。試就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說明甲是否具 備我國公務人員之任用資格?其服務機關依規定應如何處置?(25 分)
公務員因繼承股權而被選任為公司董事,其擔任董事是否違反公務員服 務法之規定?(25 分)
甲原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會計室主任,調任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會 計室主任後,是否應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若應申報,受理申報機關 為何者?(25 分)
公務人員甲係經106 年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惟任用時因故喪失原住 民身分,任用2 年後其服務機關接獲檢舉,經查證屬實,於108 年撤銷 其任用。因其107 年任職期間工作績效良好,獲得甲等考績並支領考績 獎金。試問:考績獎金之支領依據為何?服務機關得否因其撤銷任用而 追還考績獎金?(25 分)
甲為某直轄市新建工程處科員,於驗收某件公共工程之過程中,與承包 廠商有不當飲宴。經該直轄市政風處人員舉報後,新建工程處即對甲記 一大過。該事件經媒體披露後引起社會各界嚴厲批判,市長為平息眾 怒,遂將甲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甲作成記過之 懲戒判決,試問:新建工程處之記一大過處分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記 過懲戒判決之效力為何?(25 分)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 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那些政治活動或行為?(25 分)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得否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 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試申述之。(25 分)
甲係A 機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自105 年1 月1 日起初聘, 以一年一聘方式續聘至107 年12 月31 日。A 機關因甲於聘用期間表現 不佳,遂依該機關聘用人員核薪及考核要點相關規定,於107 年10 月1 日通知甲契約期滿後不予續聘。甲不服A 機關該通知,依法得如何提起 救濟?試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