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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廉政/法律政風 99 年刑事訢訟法考古題

民國 99 年(2010)法律廉政/法律政風「刑事訢訟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4 題申論題

甲、乙正在毒品交易時,被警察現場查獲,甲、乙皆被逮捕。檢察官以乙為被告, 經依刑事訴訟法第95 條為權利告知後,予以訊問。乙即自白施用毒品並陳述毒品 皆向甲購買。檢察官訊問乙時,甲並不在場。檢察官起訴甲販賣毒品罪。審判時, 法官以乙為證人予以傳喚,乙具結後,仍陳述毒品係向甲購得,甲之辯護人當庭也 對乙詰問。法官最後採認乙在檢察官面前所為之陳述,作為甲有罪證據之一。試論 法官如此採證之合法性。(25 分)
檢察官偵查甲強盜案,對甲予以合法監聽。檢察官從監聽內容得知甲向乙表示要搶 劫超商,因而要向乙購買改造手槍一把,乙也表示同意。其後,甲從乙處購得改造 手槍一把。檢察官除起訴甲強盜罪外,也以乙為強盜罪之幫助犯一併起訴。審判時, 乙之辯護人丙主張監聽內容關於乙部分,已經逸脫對甲之通訊監察書範圍,係屬非 法監聽,並無證據能力。試評論辯護人丙辯護理由之合法性及有無理由。(25 分)
甲因涉嫌詐欺而被提起公訴。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甲否認犯罪。甲之辯護人乙 主張甲於警察面前所為之自白,係警察以恐嚇方式取得,並無證據能力。檢察官表 示並無此事,隨即當庭聲請傳喚當時行詢問之警察到庭作證。辯護人乙也表示同 意。受命法官即定第二次準備程序期日,並傳喚警察屆時到庭作證。於第二次準備 程序期日,受命法官於訊問證人(警察)並交由雙方當事人詰問後,即裁定自白無 證據能力。檢察官當庭向法院聲明異議。試論受命法官裁定及檢察官聲明異議之合法 性。(25 分)
甲因傷害罪,經第一審法院以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檢察官及甲皆不服 而上訴第二審。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改判甲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試 論檢察官上訴第三審之合法性。(25 分)